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51302244/2021-00169 发文时间:   2021-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太办发〔2021〕1号 发布机构:   太湖街道办事处
太湖街道村办集体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长兴县村办集体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长兴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太湖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太湖街道村办集体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细则》所称村办集体企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兴办的经营性实体。

第二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所属的村办集体企业负管理责任,各村办集体企业财务由街道三资中心监管核算,独资设立的村办集体企业设出纳一人,由村报账员担任;多村联合投资的村办集体企业设出纳一人,由股东会议商议决定。各村办集体企业会计由有资质的专业会计担任。

第三条  所有村办集体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在职村干部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设立的村办集体企业的主要人事任免,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员任免及财务审批流程报街道党工委通过后到三资中心备案。原则上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兼任董事长,村监委主任兼任监事会主席。

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村办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原则上由联合村的在职村干部兼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其他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人员任免及财务审批流程报街道党工委通过后到三资中心备案。

各村办集体企业聘请管理人员的,由股东会议(村独资企业可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商议提交申请报街道党工委审批通过后到三资中心备案。管理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工资待遇不得高于村聘干部的待遇。因发展需要,确需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需通过公开方式,聘请有丰富工作经验或专业背景人员,年龄及工资待遇可一事一议。

村干部原则上不得在村办集体企业内另行领取工资报酬补贴。但由于业务需要,由村干部兼任村办集体企业出纳的,可按照企业规模、业务量大小等适当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办集体企业提交申请报街道党工委审批通过后到三资中心备案。

第四条  村办集体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村办集体企业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条  每个村办集体企业设一个基本账户。因企业发展建设,确实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情况增设一般账户的,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并报街道审批,所有账户均纳入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严格执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网银U盾由三资中心、村办集体企业分开保管制度。

第六条  村办集体企业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组织实施前须向街道党工委提交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严格执行差旅费标准,具体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非生产性开支原则上参照三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无法报销的非生产性支出转移至村办集体企业。特殊情况产生的非生产性开支,需事先报备,然后报街道集体经济和三资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第七条  村办集体企业实施的工程,应严格规范程序,按县、街道文件执行。

第八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程序参照《长兴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村办集体企业不得以本企业资产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向外组织或单位捐款、捐物或赞助。

第十条  控制风险。在风险点的确定上把握适度与实效,街道要加强对村级债务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根据各村办集体企业的实际,分析测算资产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对债务超过警戒线时,应当向村办集体企业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村办集体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自行贷款,确须贷款时由所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分红管理。村办集体企业分红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执行,村办集体企业所得利润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10%。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街道备案,分配方案、企业利润分配表等报各投资方,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员(股东)公示。利润分配按照各村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村办集体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大额资金运作、发行债券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独资的村办集体企业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村办集体企业,先由入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后,经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报街道党工委批准。村办集体企业发生人员变动、投资额增减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变更,修订章程。

第十三条  规范审计监督。街道三资中心每年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组织对村办集体企业开展审计。

第十四条  规范民主监督。每年年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要在户主大会上报告村办集体企业的财务情况,接受民主监督。汇报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建设投资情况;②资产营运使用情况;③支出项目执行情况;④收入项目执行情况; 收益情况;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档案管理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建设合同等;

5.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以上内容需全部及时归档,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对村办集体企业的管理纳入年度村级三资管理考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要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则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时,以上级政府部门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由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长兴县太湖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15日

 

 

 

 

 

 

 

 

 

 

太湖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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