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5-00659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发〔2025〕7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ECXD00-2025-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长兴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长兴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长兴县中心城区,根据《长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用地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区域环境管理需求,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面积为77.94平方千米。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各类区域。
本区划方案不适用于《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规定的区域。
本区划方案包括方案文本和区划图,方案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二、划分年限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根据长兴县实际情况,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年限原则上定为2025年至2029年。
三、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依据与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六)与《长兴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中的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相结合,实施分类管理,提升声环境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6.《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7.《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三)其他依据。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2.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浙环发〔2023〕35号);
4.《长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文本和图集;
5.长兴县中心城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6.《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61号);
7.《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24〕60号);
8.《2023长兴统计年鉴》。
五、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见下表1-1。
表1-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注:1.表1-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3.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六、区划结果
长兴县中心城区范围总面积81.22km2,山林部分面积3.28km2,该部分不参与声环境功能区划,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77.94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l类区)1个,总面积4.83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2类区)3个,总面积35.16km2;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3类区)2个,总面积37.95km2;4a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4a类区)涉及交通干线68条(其中道路交通干线67条,内河航道1条);4b类声环境功能区(以下简称4b类区)涉及铁路交通干线2条;4b类交通服务区域2个,总面积0.58km2。
本区划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1类区1个,总面积4.83km2,划分结果见表1-2。
表1-2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区划代码 | 区域范围 | 面积(km2) |
101 | 合溪新港路-永兴北路-士林路-西峰坝路-忻湖路-画溪大道-齐山路-植物园路-龙山大道-王山北路-双拥路-画溪大道,扬子山庄,香堤雅墅,银杏庄园,御府 | 4.83 |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2类区3个,总面积35.16km2,划分结果见表1-3。
表1-3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区划代码 | 区域范围 | 面积(km2) |
201 | 合溪新港路-长城路-中央大道-长州路-长新路-张王塘港-车站路-长吕路-雉州大道-画溪工业区北界-长兴港-画溪大道-双拥路-王山北路-龙山大道-植物园路-齐山路-画溪大道-忻湖路-西峰坝路-士林路-永兴北路 | 23.92 |
202 | 合川公路-长达线-合溪新港-学苑路-长水路-龙山大道-画溪大道-长兴港-长牛铁路-中心城区西界,不含扬子山庄、香堤雅墅、银杏庄园、御府 | 7.59 |
203 | 合溪新港-滨湖大道-太湖大道-宜湖铁路 | 3.65 |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3类区2个,总面积37.95km2,划分结果见表1-4。
表1-4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区划代码 | 区域范围 | 面积(km2) |
301 | 合溪新港-铁路线-太湖大道-长深高速-中心城区东南边界-张王塘港-长新路-长州路-中央大道-长城路-合溪新港 | 28.26 |
302 | 雉州大道-画溪工业区北界-张王塘港-长湖申航道 | 9.69 |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
结合长兴县中心城区的具体情况,将4a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长兴县划分4a类区的交通干线如下表1-5所示。
表1-5 长兴县划分4a类区的交通干线一览表
序号 | 道路名称 | 道路级别 | 序号 | 道路名称 | 道路级别 |
1 | 长深高速 | 高速 | 35 | 北张浜路 | 次干路 |
2 | 104国道(长兴大道) | 一级公路 | 36 | 滨河大道 | 次干路 |
3 | 301省道(浦长大道) | 一级公路 | 37 | 陈王路 | 次干路 |
4 | 滨湖大道 | 主干路 | 38 | 党校路 | 次干路 |
5 | 城南路 | 主干路 | 39 | 海兴路 | 次干路 |
6 | 发展大道 | 主干路 | 40 | 湖滨路 | 次干路 |
7 | 高铁路 | 主干路 | 41 | 回龙山路 | 次干路 |
8 | 合川线 | 主干路 | 42 | 解放东路 | 次干路 |
9 | 合溪新港路 | 主干路 | 43 | 解放西路 | 次干路 |
10 | 画溪大道 | 主干路 | 44 | 解放中路 | 次干路 |
11 | 菱山路 | 主干路 | 45 | 金陵北路 | 次干路 |
12 | 龙山大道 | 主干路 | 46 | 金陵南路 | 次干路 |
13 | 明珠路 | 主干路 | 47 | 金陵中路 | 次干路 |
14 | 太湖大道 | 主干路 | 48 | 锦绣路 | 次干路 |
15 | 太湖东路 | 主干路 | 49 | 康祥路 | 次干路 |
16 | 太湖西路 | 主干路 | 50 | 莲珠北路 | 次干路 |
17 | 太湖中路 | 主干路 | 51 | 莲珠路 | 次干路 |
18 | 图影大道 | 主干路 | 52 | 陆汇路 | 次干路 |
19 | 五峰路 | 主干路 | 53 | 磨盘山路北段 (忻湖路以北) | 次干路 |
20 | 县前西街 | 主干路 | 54 | 南高路 | 次干路 |
21 | 县前中街 | 主干路 | 55 | 钱家㘰路 | 次干路 |
22 | 忻湖路 | 主干路 | 56 | 士林路 | 次干路 |
23 | 长安路 | 主干路 | 57 | 双拥路 | 次干路 |
24 | 长达线 | 主干路 | 58 | 望湖路 | 次干路 |
25 | 长海路 | 主干路 | 59 | 西峰坝路北段 (忻湖路以北) | 次干路 |
26 | 长和路 | 主干路 | 60 | 县前东街 | 次干路 |
27 | 长吕路 | 主干路 | 61 | 祥福路 | 次干路 |
28 | 长水路 | 主干路 | 62 | 新开河路 | 次干路 |
29 | 长州路 | 主干路 | 63 | 幸福路 | 次干路 |
30 | 雉州大道 | 主干路 | 64 | 学苑路 | 次干路 |
31 | 中央大道 | 主干路 | 65 | 长城路 | 次干路 |
32 | 紫金路 | 主干路 | 66 | 长桥路 | 次干路 |
33 | 白溪大道 | 次干路 | 67 | 中钢大道 | 次干路 |
34 | 包桥路 | 次干路 | 68 | 长兴港 | 内河航道 |
2.4b类交通干线。
4b类区为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结合长兴县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将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长兴县划分4b类区的铁路交通干线如下表1-6所示。
表1-6 长兴县划分4b类区的铁路交通干线一览表
序号 | 铁路名称 | 区域范围 |
1 | 宜湖高铁 | 长兴县中心城区范围内铁路沿线 |
2 | 长牛铁路 | 长兴县中心城区范围内铁路沿线 |
3.4b类交通服务区域。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长兴县划分4b类的交通服务区域如下表1-7所示。
表1-7 4b类交通服务区域
类型 | 片区编码 | 面积(km2) | 说明 |
4b | 401 | 0.10 | 宜湖高铁场站 |
402 | 0.48 | 长牛铁路场站 |
4.其他规定。
(1)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的确定方法:
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1m处,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m处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按城市道路高架段情况处理;内河航道以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为边界;城市轨道交通路基段,以城市轨道交通的用地边界为边界,一般为路基段的安全护网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
铁路以国家规定的各类铁路边界为边界,可采用铁路用地边界处的界标(桩)确定。
(2)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同一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4)未列入本划分方案的交通干线(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二级公路及以上公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划分要求参照长兴县中心城区4a类和4b类距离确定的方法。
(五)乡村区域。
乡村区域(用地性质暂不明确的区域、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且目前尚为乡村区域的地区)根据声环境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范围内(参照4类区划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其他规定
(一)划分优先等级:1类区、2类区、3类区划分的区域中包括4类区的,执行4类区标准。
(二)3类区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在建、已批建或规划已确定的交通干线,按交通干线性质,确定其周边区域执行相应功能区类别。
(四)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调整为4类区。
(五)对相同类型区划单元,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应保持一致。
(六)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新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七)本次声环境功能区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已明确土地用地类型的区域进行划分,现状用地与规划用地利用性质不符的,暂时以现状用地对应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准,待规划实施后,以本次划定方案为准。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八、附则
(一)“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划分,昼间:6:00—22:00,夜间:22:00—6:00。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兴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同时废止。
九、附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
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