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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2/2024-02679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发〔2024〕67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ECXD00-2024-0014 | 有 效 性: | 有效 |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5 17:09:3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拓展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23〕21号)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删除第四部分补助标准“(一)货币补助”的内容。原文中“(二)装修补助”调整为“(一)装修补助”,“(三)产权调换面积和结算补助”调整为“(二)产权调换面积和结算补助”。
二、对第四部分补助标准“(四)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助”调整为“(三)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助”,对该条款中的内容进行调整,将“营业期限满一年的,按照商业用途评估单价的85%与原房屋用途评估单价之间差额的15%结合实际营业面积予以补助,营业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5%的差额比例,但累计比例不超过100%。”调整为“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营业期限满一年的,按照商业用途评估单价的85%与住宅用途评估单价之间差额的15%结合实际营业面积予以补助,营业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5%的差额比例,但累计比例不超过100%。办公、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房屋改变用途从事经营,营业期限满一年的,按照商业用途评估单价的80%与原房屋用途评估单价之间差额的15%结合实际营业面积予以补助,营业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5%的差额比例,但累计比例不超过100%。”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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