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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2/2024-02695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 |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长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6 15:37:10
1.《长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的出台依据?
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
2.《长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
3.《长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有哪些调整之处吗?
答:一是取消了货币补助。二是区分了住宅与办公、厂房、仓储等的非住宅在改变房屋用途时的补助标准。
解读单位: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572-602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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