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4-04459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 |
1.调整补偿范围。对不得纳入补偿范围的耕地情况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七不准”(①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②发展林果业的耕地; ③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④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⑤抛荒的耕地;⑥垦造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⑦其他被破坏或污染的耕地)调整为以下四种类型:①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②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③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④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2. 调整补偿标准。由“全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实行最低额度控制,补偿资金总额不低于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60元/亩的标准。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60元/亩/年,其他一般耕地不低于40元/亩/年”调整为“县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耕地不低于60元/亩,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不低于4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
3. 调整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标准由原来0、0.8、1.0、1.2四个档次,调整为按照绩效考核得分百分比核定。具体绩效考核内容由“违法用地管控、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垦造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农业“两区”规划监管等耕地保护及“三改一拆”工作”等6项内容调整为“违法用地管控(25分)、设施农用地管理(15分)、临时用地批后监管(15分)、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后期管护(15分)、农业粮食生产功能区(15分)、高标准农田(15分)”等6项考核指标,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计分。每类考核指标发生一起违法行为扣3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新发生永久基本农田内违法行为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绩效考核成绩一票否决。
4. 调整时间要求。由“每年1月20日前乡镇(街道、园区)完成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绩效考核自评工作,上报自评成果;2月底前完成部门复核和县级审批工作;3月10日前完成乡镇(街道、园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核拨工作”调整为“每年一季度乡镇(街道、园区)完成上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自评和申报工作,二季度完成全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绩效考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解读部门: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聂志明 联系电话:0572-6027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