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4-00212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办发〔2024〕5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CXD01-2024-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风险智防”应用建设实施方案》(浙建房发〔2022〕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兴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相关定义
(一)本实施细则中存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的商品房不属于存量房。
(二)本实施细则中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中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三)本实施细则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与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由买方当事人将应付的交易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监管机构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时间节点和《监管协议》要求,通过存量房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向卖方当事人划转应得的交易资金的行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时须签订《监管协议》,确有下列特殊情况选择不实行资金监管的,须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
1.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2.拍卖转让的;
3.出资入股的;
4.继承、赠与、析产、产权调换的;
5.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6.配偶及近亲属(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间转让的;
7.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8.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二、监管机构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县建设局负责本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建设局下属的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是本县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监管机构应与托管银行协同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并开立和公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办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核算。
(二)监管机构应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托管银行、按揭银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加强系统对接,实现网签、不动产权登记、银行按揭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资金划转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做好交易的存量房登记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交换等工作。
(四)托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的金融业务管理能力,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且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网签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实时互通共享。
三、资金监管范围
(一)本县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遵循自愿选择、无偿服务原则,资金监管额度须与《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一致。
(二)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利息的归属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执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协助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不得违背买卖双方意愿诱导规避资金监管流程。
四、资金监管流程
(一)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促成的房屋交易(以下简称委托交易)或由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房屋交易(以下简称自行交易),买方不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按下列流程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1.在网签系统上签署《买卖合同》与《监管协议》。通过系统对接,自动关联该笔交易对应的监管账号信息并共享至托管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监管申请;
2.买方按《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的约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3.买卖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监管机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资金额度和《监管协议》要求,通过托管银行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二)委托交易或自行交易,买方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按下列流程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1.在网签系统签署《买卖合同》与《监管协议》。通过系统对接,自动关联该笔交易对应的监管账号信息并共享至托管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监管申请;
2.买方按《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至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预申请;
3.买卖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由贷款机构将按揭贷款全额直接打入资金监管账户;
5.监管机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资金额度和《监管协议》要求,通过托管银行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三)委托交易或自行交易,买卖双方采用“带押过户”的,按下列流程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1.在网签系统签署《买卖合同》与《监管协议》。通过系统对接,自动关联该笔交易对应的监管子账号信息并共享至托管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监管申请;
2.买方按《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3.买方向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贷款,贷款审批通过后,原贷款给卖方的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解除原抵押权禁止或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
4.买卖双方通过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带押过户”登记;
5.监管机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资金额度和《监管协议》要求,通过托管银行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五、监管资金划转
(一)监管机构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金额和《监管协议》的要求,对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办理划转。
(二)符合划转条件的,监管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监管机构划转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
(三)待房屋完成交割后,由相关当事人登录网签系统,提出剩余交易资金划转申请。监管机构于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监管机构划转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六、监管协议变更
《买卖合同》变更涉及房价款内容的,应同时变更《监管协议》相应的内容。
七、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1.不动产转移登记登簿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
2.不动产转移登记登簿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解除《买卖合同》的;
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
4.其他解除交易的情形。
(二)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在解除《买卖合同》时,同步签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监管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监管机构划转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资金。
八、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
(一)交易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监管机构应加强资金监管,该资金不纳入国资委“资金池”或财政专户归集范围,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三)监管账户交易资金的划转进出只能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
(四)交易资金应由买方名下账户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存量房买卖交易完成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托管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交易资金划入卖方的银行账户;双方交易未达成的,监管机构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托管银行将交易资金退回买方银行账户。
(五)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监管机构的监管账户核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按揭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九、法律责任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买卖交易业务过程中有故意诱导或违背买卖双方意愿规避交易资金监管、协助买卖双方虚假申报交易资金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禁止行为的,由县建设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交易及资金监管信息,因交易双方申报不实等原因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根据其职责、岗位及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2.交割完成后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
3.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
4.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
5.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6.交割完成后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
7.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
8.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
附件1
编号:( )
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委托交易)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甲方(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丁方(监管机构):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丁四方遵循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于 年 月 日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将坐落于: 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以下所有价款均为人民币): 元。
二、账户信息确认
乙方将全部购房款存入丁方以下监管账户,户名: ,
账号: ,开户银行: 。
甲方将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
乙方将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的存入及交易解除时(若有)的退回账户。
甲、乙双方须保证各自的结算账户已经各方全体共有人或利害人认可,如共有人或利害人之间因资金交割引起纠纷,丁方不负责调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监管资金划转条件和时间节点
甲、乙、丙三方约定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条件和时间节点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但房屋完成交割前,总划转额度不超过总房价款的 %,剩余房款作为房屋交割尾款。房屋完成交割后,划转剩余房款;监管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 方。
四、若购房款需按揭贷款的,则甲、乙双方自愿同意将按揭贷款由贷款机构全额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若全部购房款足以结清甲方在 (银行/公积金中心)剩余的按揭贷款,经买、卖双方及相关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同意,可采用“带押过户”模式,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先行结清卖方在 (银行/公积金中心)剩余的按揭贷款,贷款账号为: 。
五、甲、乙双方未达成交易的,签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后,丁方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丁方划转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交易资金;监管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 方。
六、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交易方结息。
七、丁方对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费用,也不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经四方签名或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丁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
交割完成后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
(委托交易)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甲方(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丁方(监管机构):
兹有《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的房屋,甲、乙双方已在丙方的协助下,顺利完成交割,申请划转剩余交易资金及利息至甲方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丁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
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
(委托交易)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甲方(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
现协商一致,需取消本次交易,同时解除交易资金的监管。
相关当事人承诺并确认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特此申请。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
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
(委托交易)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甲方(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的交易为经丙方提供经纪服务成交,经双方协商决定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丙方已明确告知且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交易过程中放弃资金监管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承诺对本次交易资金的自行交割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声明。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
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自行交易)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甲方(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监管机构):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将坐落于: 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以下所有价款均为人民币): 元。
二、账户信息确认
乙方将全部购房款存入丁方以下监管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
甲方将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
乙方将户名: ,账号: ,
开户银行: 的账户作为监管交易资金的存入
及交易解除时(若有)的退回账户。
甲、乙双方须保证各自的结算账户已经各方全体共有人或利害人认可,如共有人或利害人之间因资金交割引起纠纷,丙方不负责调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监管资金划转条件和时间节点
甲、乙、丙三方约定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条件和时间节点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但房屋完成交割前,总划转额度不超过总房价款的 %,剩余房款作为房屋交割尾款。房屋完成交割后,划转剩余房款;监管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 方。
四、若购房款需按揭贷款的,则甲、乙双方自愿同意将按揭贷款由贷款机构全额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若全部购房款足以结清甲方在 (银行/公积金中心)剩余的按揭贷款,经买、卖双方及相关银行同意,可采用“带押过户”模式,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先行结清卖方在 (银行/公积金中心)剩余的按揭贷款,贷款账号为: 。
五、甲、乙双方未达成交易的,签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后,丙方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丙方划转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交易资金;监管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 方。
六、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交易方结息。
七、丙方对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费用,也不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经三方签名或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 )
交割完成后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
(自行交易)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甲方(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监管机构):
兹有《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的房屋,甲、乙双方已完成交割,申请划转剩余交易资金及利息至甲方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编号:( )
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
(自行交易)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甲方(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
现协商一致,需取消本次交易,同时解除交易资金的监管。相关当事人承诺并确认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特此申请。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8
编号:( )
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
(自行交易)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甲方(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 ,《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的交易为自行成交,经双方协商决定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双方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交易过程中放弃资金监管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承诺对本次交易资金的自行交割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声明。
甲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