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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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0211 成文日期:  2024-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文字解读《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12 16:52:09


一、制定背景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风险智防”应用建设实施方案》(浙建房发〔2022〕10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的出台,为维护我县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相关定义、监管机构、资金监管范围、资金监管流程、监管资金划转、监管协议变更、解除交易资金监管、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法律责任九块内容。

(一)相关定义。《实施细则》对存量房、存量房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二)监管机构。长兴县建设局负责本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建设局所属的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与托管银行协同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开立和公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办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核算。

(三)资金监管范围。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正常交易实行资金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与《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一致。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监管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四)资金监管流程。《实施细则》针对委托交易或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下称自行交易),买方是否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或带押过户等情形,对其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分别进行了明确。

(五)监管资金划转。一是明确了划转方式。委托交易或自行交易,其交易资金由监管机构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和《监管协议》要求划转,但房屋完成交割前,总划转额度不超过总房价款的95%,剩余房款作为房屋交割尾款。房屋完成交割后,划转剩余房款及所有的利息。二是明确了划转时限。交易资金符合划转条件的,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监管机构划转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六)监管协议变更。《买卖合同》变更涉及房价款内容的,应同时变更《监管协议》相应的内容。

(七)解除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明确了交易双方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并规定解除交易资金监管需在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签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托管银行于接收到监管机构划转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资金及利息。

(八)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管理。监管机构应加强资金监管,该资金不纳入国资委资金池或财政专户归集范围,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监管账户交易资金的划转进出只能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交易资金应由买方名下账户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交易完成后托管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交易资金划入卖方的银行账户;双方交易未达成时,托管银行将交易资金退回买方银行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监管机构的监管专用账户核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按揭贷款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九)法律责任。

明确了中介机构买卖双方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解读单位: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572-602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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