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引号:  330522/2023-03591 成文日期:  2023-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5 15:03:59

一、政策出台依据

1.《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公办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第六条: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政策出台背景 

1、上级文件规定。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2年。目前,我县执行的公办幼儿园幼儿教育保教费标准于2019年开始实行,调整时限已到5年。

2、幼儿教育成本逐年上涨。近年来,我县经济发展较快,物价和人员工资也飞速上涨,学前教育事业办园成本逐年增加,幼儿园经费运行压力也越来越大。

三、政策制定程序

长兴县教育局于2023年1月向我局提交了《长兴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报告》,要求对我县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进行调整,于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并委托湖州风平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方)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按15%-28.57%幅度上调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进行了评估,评估包括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以及风险等级、工作建议等内容。评估报告结论为中低风险,可以实施。我局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公办幼儿园进行了成本监审后,会同相关部门初步提出了关于长兴县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方案,通过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该方案征求意见,并多次与相关部门会商沟通。初稿形成后,我们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

四、政策主要内容

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等级收取,调整后各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省一级幼儿园为750元/生·月;

省二级幼儿园为650元/生·月;

省三级幼儿园为550元/生·月;

准办级幼儿园(教学点)为450元/生·月。三周岁以下幼儿保教费标准可以在相应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五、政策相关要求

1、本次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确定后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内不得变动(备案表格详见附表)。

2、幼儿园要加强收费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认真落实困难家庭的收费资助及减免政策,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3、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并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幼儿园代管费等其他未涉事项幼儿教育收费政策仍按《长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长价发〔2014〕10号)文件执行,原长发改办〔20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0572-604145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