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3-03590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发改价格〔2023〕84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CXD02-2023-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公办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有关规定,在幼儿教育成本监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等级收取,调整后各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省一级幼儿园为750元/生·月;
省二级幼儿园为650元/生·月;
省三级幼儿园为550元/生·月;
准办级幼儿园(教学点)为450元/生·月。三周岁以下幼儿保教费标准可以在相应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本次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确定后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内不得变动(备案表格详见附表)。
三、幼儿园要加强收费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认真落实困难家庭的收费资助及减免政策,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以上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并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幼儿园代管费等其他未涉事项幼儿教育收费政策仍按《长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长价发〔2014〕10号)文件执行,原长发改办〔20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兴县教育局 长兴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附表
长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幼儿园名称 | 幼儿园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幼儿园等级 | 财政补助情况 | ||
依据及内容 | 收费依据 | ||
原保教费标准 及本次备案新标准 | |||
备案资料(附后): 1.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2.教职工人数; 3.各年级幼儿班数; 4.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 5.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 |||
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各一份,幼儿园留存一份;
2.幼儿园需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办园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