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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3-03590 成文日期:   2023-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发改价格〔2023〕84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ECXD02-2023-0002   有 效 性:   有效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兴县教育局 长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5 15:00:49

各公办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有关规定,在幼儿教育成本监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等级收取,调整后各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省一级幼儿园为750元/生·月;

省二级幼儿园为650元/生·月;

省三级幼儿园为550元/生·月;

准办级幼儿园(教学点)为450元/生·月。三周岁以下幼儿保教费标准可以在相应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本次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确定后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内不得变动(备案表格详见附表)。

三、幼儿园要加强收费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认真落实困难家庭的收费资助及减免政策,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以上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并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幼儿园代管费等其他未涉事项幼儿教育收费政策仍按《长兴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长价发〔2014〕10号)文件执行,原长发改办〔20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兴县教育局      长兴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附表

长兴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幼儿园等级


财政补助情况


依据及内容

收费依据


原保教费标准

及本次备案新标准


备案资料(附后): 

1.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2.教职工人数;

3.各年级幼儿班数;

4.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

5.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各一份,幼儿园留存一份;

                2.幼儿园需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办园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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