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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2-02402 成文日期:  2022-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长兴县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发布日期:2022-06-06 15:45:29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助力提升县域治理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绿色样本,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和《湖州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湖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市委八届十次全会、县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的决策部署,锚定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坚持“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综合集成”原则,全面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打造“县乡一体、条抓块统”的基层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加快形成职责更清晰、队伍更精简、协同更高效、机制更健全、行为更规范、监督更有效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大综合方向为统领,对全县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结构性、体制性、机制性的系统改革,着力构建全闭环行政执法体系和全覆盖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工作体系。
  2022年年底前,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和平台全面建立;60%的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执法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占整体执法事项20%以上、覆盖60%以上的执法领域;60%的行政执法量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85%以上的执法力量下沉一线;60%以上的执法力量下沉乡镇;执法平台运行率达到100%;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精简至8支以内,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划转事项范围。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将长兴县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统一划转到综合执法部门。在全县范围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规定事项、《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扩展目录》规定事项。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集成高效、市县一致”的原则,《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扩展目录》规定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公告后,执法事项有序划转到位。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增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牌子,统筹推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县行政执法改革(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改革和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和日常工作。
  (三)优化执法机构设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局队合一”模式,加挂“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除中央对执法改革已有明确部署的领域外,大力整合现有专业执法队伍。保留的专业执法领域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以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卫生健康领域执法队伍,按照国家疾控体制改革有关部门部署统一设置。没有执法队伍的部门,其执法事项回归机关或划归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外,保留的部门专业执法队伍名称统一规范为“长兴县**(领域)行政执法队”。
  (四)稳步推进乡镇(街道、园区)“一支队伍管执法”。在深化洪桥镇“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工作基础上,提炼经验,根据各乡镇(街道、园区)发展水平和差异化、特色化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派驻或“派驻+赋权”的方式,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园区)“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
  由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各乡镇(街道、园区)派驻执法队伍,以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派驻执法实行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由乡镇(街道、园区)党委副书记分管,纳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日常管理和考核,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意见后,由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任免。
  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在乡镇(街道)探索“派驻+赋权”的方式,开展“一支队伍管执法”。对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具有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成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本地实际,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扩展目录》中选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和公示后生效,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深化部门执法编制“县属乡用”,将乡镇(街道、园区)执法队伍与县级部门派驻机构执法力量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管理、统筹使用。
  (五)厘清界定执法监管职责边界。筑牢监管闭环链条,处罚权划转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各进一步”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开展监管执法工作,部门职责边界以执法事项目录为准。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开展“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综合执法部门编制监管职责分工案例。落实全省各领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按照权限,在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中梳理编制本县特有监管事项,严格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监管工作调研评估。指导各部门认领监管事项,推进监管工作日常化,全面提升监管行为覆盖率,确保应领事项认领率、行政检查事项年度覆盖率均达到100%。
  (六)持续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部门
  与乡镇(街道、园区)间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技术支持、协作配合等衔接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根据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需求,全面推行“监管一件事”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建立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机制,执法及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职责争议,由职责争议提出部门(或事件牵头部门)与职责争议发生部门先行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事件提出部门(或牵头部门)将相关书面材料,包括职责争议的事由、争议的焦点、双方所持的依据以及前期协商记录等提交县委编办,县委编办初审后召集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指导办等部门对职责争议事项进行审议,县委编办根据审议结果拟订职责争议裁定意见书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编委会审定。
  (七)加快推进执法监管数字化改革。按要求运用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开发建设的行政执法协同指挥集成平台。创新监管手段,利用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全量汇聚监管对象数据。推动我县数字化改革“1612”工作体系和基层治理“141”工作体系全贯通,谋划建设和优化一批具有长兴特色的行政执法数字化应用场景,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八)优化多元化执法评价监督机制。细化行政执法效能评价指数,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评价体系。对执法制度、监管履职、执法质量、队伍建设、执法绩效等进行“全方位体检式”评议。强化结果运用,列入对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的年度目标考评,推动综合执法效能整体提升。探索开展社会满意度评价和行政执法“公述民评”等做法,推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落实。
  (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力量,推进职责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同步完成,注重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人员力量不足的现状。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法治培训,积极参加行政执法“大比武、大练兵”等活动,营造比学赶超良好氛围。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指导,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划转事项的指导培训。建立健全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制度,根据岗位特点,加强执法人员待遇保障。鼓励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的执法岗位交流挂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推广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建立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理由制度,实现高频事项的裁量基准细化率100%。建立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十)加强党建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基层党建工作,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落实。根据改革进展情况,优化调整党组织设置,进一步理顺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和组织体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改革过渡期,要继续按照规定和要求抓好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深化基层党组织的带动能力、引领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行政执法改革(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工作大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推动落实、督导问效,及时研究解决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重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形成上下联动、各部门协同发力的整体工作格局。
  (二)加强工作保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相适应原则,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技术等方面投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树立执法队伍良好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充分发挥考评激励作用,以考促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加强工作纪律。改革期间,各有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效保障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确保思路不乱、干劲不减、工作不断。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国有资产、档案管理、案卷移送以及保密工作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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