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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2-05478 成文日期:   2022-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和镇政【2022】47号 发布机构:   和平镇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ECXD99B-2022-03   有 效 性:   有效  
和镇政【2022】47号企业(项目、安全)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6-03 15:09:11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文件

和镇政〔2022〕47号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

企业(项目、安全)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暂行)》的通知

 

各办公室,职能站所,镇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企业(项目、安全)准入、退出管理制度》(暂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日

 

 

 

和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6月3日印发

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

企业(项目、安全)准入、

退出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营商发展环境,突出培育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长产业链条,提升承载能力,引导化工园区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园区内的所有企业(项目)。  

第三条  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目标,充分注重项目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  

(三)集聚集约、提升化工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  

(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区、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为实现化工园区发展的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综合考虑化工园区的特点和化工化工园区的要求,入园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长兴县正式招商引资程序签约引进;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政策;  

(三)符合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四)入园企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值、税收预期和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等,应达到国家、省、市和长兴县有关要求;  

(五)排放“三废”符合国家、省、市化工园环保约束有关标准;  

第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入园时必须签订投资协议,同时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化工园区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和平镇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管理。  

第六条  企业(项目)入园的程序。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企业(项目),须携带相关营业执照、招商引资协议(合同)、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到管理办公室提交入园申请,签订入园协议、书面承诺:

(一)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高危储存设施的企业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将其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作为审查的重点并严格把关,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达不到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相关审批手续。

(二)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高危储存设施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过程中,必须把其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重点和主要内容,从严把关。

(三) 凡因“两重点一重大”和高危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严格依法从严处理。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对入驻化工园区的企业(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由管理办公室对企业进行约谈书面通知其改正。自约谈之日或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三个月内未完成改正的,由管理办公室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企业(项目)限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退出。

(一)入园的企业(项目)不配合管理办公室正常开展管理工作; 

(二)建成的企业(项目),自建成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的;  

(三)已入园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污染大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企业(项目),业主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四)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已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五)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第八条  企业(项目)退出有关补偿,依招商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项目)退出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土壤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钦北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战略重组。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工艺、环评、排污许可等相关材料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因上级政策调整,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和平镇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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