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3-03444 | 成文日期: | 2023-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和平镇人民政府 |
和平镇关于印发《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承包商安全准入与退出机制及黑名单制度》的政策解读
和平镇于2022年6月3日印发《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承包商安全准入与退出机制及黑名单制度》和镇政〔2022〕48号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为规范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承包商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步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在园区辖区内及园区租赁场所,能够安全的工作,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承包商的准入
(-)根据园区工程需求,优先从园区合格承包商库选择,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列入“黒名单”的承包商严禁选择,以保证提供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二)在选择承包商之前,下列因素应被考虑:
1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2.业绩及与园区合作的历史;
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引用和诉讼,劳动纠纷;
4.承包商的投标能否满足招标书的强制性要求;
5.承包商资质、能力和工机具保障。
(三)承包商使用部门会同管理办公室对潜在承包商资质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承包商方能参与项目投标。承包商资质审查的材料和证件有: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
4.个人意外保险证明:
5.承包商内部培训证明;
6.特种作业证(电工证、焊工证、架子工证、仪表工证、起重工证等):
7.近三年内良好的安全业绩证明:
8.特种设备设施具有合格证书:
9.人员配置: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具有符合法规
的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承包商使用部门准备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必须达到的工作标准及安全标准。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应参与到承包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帮助确定任务相关安全要求。
(五)承包商使用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评审结果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间,租货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承包商评估
(一)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承包商使用部门开展承包商评估工作。
(二)频率:工期超过一年的承包商,在年底需要给予承包商年度评估。工期少于一年的承包商,在项目完成后给与承包商评估(或统一到年末评估)。
(三)承包商评估分数达到优秀的,下次施工过程中优先选用。承包商中等(含中等)以下的,取消合作资格,评估分数达到中等的,如果承包商想继续合作,承包商改进后,需要重新走承包商评传流程,才能成为备选承包商。
三、承包商退出
(一)评估结果被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要将评估结果公布园区相关部门及园区所属企业,禁止进入园区辖区内开展业务。
(二)发生下述情况的施工企业将直接退出,并列入黑名单:
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相互串标、国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挂靠其他单位承接业务的;
3.超越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4.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性标准的;
7.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8.隐睛、不报、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規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展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造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規程,情节严重的;
12.阻烧、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的:
13,对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規的行为。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直接退出,并列入黑名单: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承接监理业务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未实行“旁站监理”,或者由于监理人员人为造成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
5.无证上岗的:
6.未经审批擅自追加工程量或追加投资的;
7.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8.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原接监理业务的;
9.转让工得监理业务的:
10.不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造成事故的:
11.阻绕、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
12.对施工队伍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不力的:
1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勘察、设计单位下列行为直接退出退出制度,并列入黑名单;
1.与建设单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问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3.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6.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
7.转让资质证书的;
8.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園章、图签的:
9.其他遗法,遗规行为。
解读单位:和平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72-609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