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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2/2022-02036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部分国有水域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5-20 08:46:01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渔业资源保护,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太湖禁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八大流域禁渔制度的通告》(2022)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国有水域设立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2017年)要求,制定《关于在部分国有水域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以下简称《禁渔通告》)。本次《禁渔通告》将前期省、县禁渔制度整合,禁渔区域进行叠加,以防宣传和执行过程中出现误解。
二、主要内容
《禁渔通告》共两部分,一是禁渔范围及时间,二是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禁渔范围及时间。本次通告将西苕溪长兴段、合溪港、长兴港、杨家浦港、夹浦港、太湖图影湿地(陈湾漾、大荡漾、鸭卵漾、周渡漾)、黄土桥港(长兴港口—张王塘口)、护城河(长安闸—滨河路北塘港口)、和睦塘港(和睦塘公园—合溪新港五号桥)列为禁渔区,全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一切渔业捕捞活动。其中,长兴港、黄土桥港、护城河、和睦塘、太湖图影湿地为2017年我县禁渔通告所规定禁渔范围;杨家浦港、夹浦港是2022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通告规定禁渔范围;西苕溪长兴段、合溪港为上述两次通告叠加禁渔范围。
(二)关于法律责任。本通告所述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单位: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572-603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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