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2-01953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CXD00-2022-0006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渔业资源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浙农渔发〔2022〕3号)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国有水域设立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2017年),现将长兴县部分国有水域禁渔制度调整后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及时间
1.西苕溪长兴段:小溪口—吕山下目。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休闲垂钓除外)。
2.合溪港:镇湾潭—太湖入湖口。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休闲垂钓除外)。
3.长兴港:长兴港(林城泗安塘口—新塘太湖口)。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休闲垂钓除外)。
4.杨家浦港:胥仓桥—太湖入湖口。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休闲垂钓除外)。
5.夹浦港:镇桥—太湖入湖口。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休闲垂钓除外)。
6.太湖图影湿地:陈湾漾、大荡漾、鸭卵漾、周渡漾。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休闲垂钓除外)。
7.城区水域:黄土桥港(长兴港口—张王塘口)、护城河(长安闸—滨河路北塘港口)、和睦塘港(和睦塘公园—合溪新港五号桥)。禁渔时间: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休闲垂钓除外)。
二、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