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73129607/2024-00063 | 发文时间: | 2024-1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浙应急基础〔2021〕96号)、《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应急〔2024〕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县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审、评价、设计等服务的机构,服务范围以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为准。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国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安全评价师、国家注册消防师或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服务机构有效延续缴纳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服务机构对冶金、有色、纺织、轻工、建材、机械等行业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医药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二、从业要求
第四条 安全咨询机构在我县开展服务前,应参加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组织的分级认定,认定A、B、C、D级,结果予以公示。D级机构禁止参与政府聘用专家、项目招投标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活动。
《长兴县安全咨询机构分级认定评分细则》(附件1)由县应急局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浙应急基础〔2021〕9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第五条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为C级(含C级)以上安全咨询机构,机构评审资质及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资质应经湖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由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发证。
第六条 安全评价、安全设计机构在我县开展服务前,向县应急局进行执业告知,并按要求报备从业资质、从业人员等相关印证资料。县应急局向乡镇(街道、园区)(以下简称“乡镇”)、企业公布在我县开展服务的、向县应急局执业告知的机构名单。
第七条 县应急局为安全咨询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工作服,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发放工作证,相关人员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入企服务。
第八条 服务机构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不得协助企业通过做假台账等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管,不得泄露企业生产工艺等商业信息。
第九条 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的一周内,告知县应急局和企业所属乡镇。
第十条 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对工矿企业记录三个工作日内录入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平台。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入企服务时,涉及企业隐患整改事项的,应对整改标准、具体措施等提出明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企业并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涉及重大事故隐患事项的,应同时报属地乡镇和县应急局。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会,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设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须到会。
第十三条 县应急局对安全评价报告开展抽查,在开展行政许可、安全检查、事故调查时,将相关的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必查事项。
第十四条 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服务、指定服务和行政干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
第十五条 县应急局每年度抽取企业进行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按照好(100分)、较好(85分)、一般(70分)、差(55分)评价。
三、积分制管理
第十六条 对服务机构实行年度积分制,满分12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长兴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积分制扣分细则》(附件2)予以相应扣分:
(一)未按要求告知合同签订情况或未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员未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入企服务的;
(三)对企业隐患整改事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整改标准、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五)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会,项目负责人未到会的;
(六)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协助企业通过做假台账等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管的;
(八)因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低等问题被企业、乡镇投诉,经查实的;
(九)提供的书面报告(含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现状评价、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安全评估报告等)存在严重错误或缺漏项的;
(十)其他服务程序不规范、服务质量低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在积分制中予以“一票否决”: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企业或他人利益的;
(三)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服务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等材料上签名的;
(五)泄露企业生产工艺等商业信息的;
(六)因安全生产服务行为被相关部门处于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对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九)以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名义承揽业务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年度积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积分低于9分(不含9分)的,约谈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积分低于6分(不含6分)的,对服务机构进行通报;
(三)积分低于3分(不含3分)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安全咨询机构下一年度分级认定资格,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设计机构移出县级服务机构名单。
安全咨询机构年度积分计入下一年度分级认定得分。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县级以上的技能比武(比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在积分制中予以加分:
(一)县级分别予以1.5分、1分、0.5分的加分;
(二)市级分别予以3分、2分、1分的加分;
(三)省级以上分别予以6分、4分、2分的加分。
第二十条 满意度评价平均得分排名第一的服务机构,赋满分100分,在积分制中予以2分的加分,其他服务机构赋分后按比例加分。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2日起实施。
附件1
长兴县安全咨询机构分级认定评分细则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评分标准 | 基本分值 | 必要条件 | 说明 | ||
A级 | B级 | C级 | ||||||
1 | 营业 | 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1.提供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得4分; | 4 | —— | —— | —— | 1.否决项,无营业执照直接评为D级; |
2 | 机构 | 获得省、市以上监管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资质。 | 按照服务资质内容,一项得2分,二项得4分,最高不超过4分。 | 4 | —— | —— | —— | 1.根据省、市部门的认定文件考评,资质一般指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资质、标准化评审资质,培训、环保、职业健康等资质不作为认定内容; |
3 | 固定 | 固定资产范围: | 1.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得3分; | 10 | 400万以上 | 200万以上 | 100万 以上 | 1.房产需提供房产证(租用房产提供租赁合同、房租付款证明);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评分标准 | 基本分值 | 必要条件 | 说明 | ||
A级 | B级 | C级 | ||||||
4 | 工作 | 工作场所包括: | 1.工作场所面积达到100m²得2分; | 10 | 400m² | 200m² | 100m² | 1.工作场所面积以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的面积计算; |
5 | 服务 | 1.以获得工商营业登记且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合同)开始计; | 满1年得0.8分,最高不超过4分。 | 4 | 满5年 | 满3年 | 满1年 | 1.提供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评分标准 | 必要条件 | 说明 | |||
A级 | B级 | C级 | ||||||
6 | 专职 | 专职技术人员包括: | 1.符合要求的专职技术人员每有1名得1分; | 20 | 不少于20人 | 不少于10人 | 不少于5人 | 专职技术人员不包括环保、职业卫生以及培训等从事其他技术咨询服务人员;专职技术人员需有机构有效延续缴纳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的证明。 |
7 | 专业 | 专业能力人员包括: | 1.高级职称每人得2分; | 10 | 不少于 | —— | —— | 1.专业能力人员不包括环保、职业卫生以及培训等从事其他技术咨询服务人员;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评分标准 | 序号 | 必要条件 | 说明 | ||
A级 | B级 | C级 | ||||||
8 | 服务 | 合同金额按上一年度签订服务合同总额计。 | 1.服务合同总额达到100万得1分; | 10 | 不少于800万元 | 不少于300万元 | —— | 1.统计上一年度; |
9 | 服务 | 服务企业家数按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总数量计(上一年签订合同,且有服务印证材料)。 | 1.企业数量达到100家得1分; | 10 | 不少于500家 | 不少于200家 | —— | 1.统计上一年度; |
10 | 规章 | 制订包括:技术咨询服务、车辆管理使用、合同管理、例会、档案管理、考勤、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物资采购、内部审核、服务质量保证、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 | 根据制订制度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酌情打分,最高不超过3分。 | 3 | —— | —— | ——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评分标准 | 序号 | 必要条件 | 说明 | ||
A级 | B级 | C级 | ||||||
11 | 内审 | 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并根据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审核,有完善的审核程序和标准以及档案记录。 | 根据内审程序和相关记录酌情打分,最高不超过3分。 | 3 | —— | —— | —— | 统计上一年度 |
12 | 积分制 | 统计《长兴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上一年度积分制得分 | 年度积分制得分,最高不超过12分。 | 12 | —— | —— | —— | 上一年度积分制得分 |
13 | 否决项 | 根据《长兴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积分制得分低于3分或存在“一票否决项”。 | 查资料、档案及问询 | —— | —— | —— | —— | |
1.分级认定等级分A、B、C、D四个级别。A级为综合能力优秀(90分<含>以上,且符合备注内相关要求),B级为综合能力良好( 80分<含>-90分,且符合必要条件),C级为综合能力一般( 60分<含>-80分,且符合备注内相关要求),D级为综合能力警示(低于60分); |
附件2
长兴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积分制扣分细则
序号 | 扣分项 | 判定方式 | 分值 | |
(一) | 未按要求告知合同签订情况或未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的。 |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未告知县应急局及企业所属乡镇的; | 县应急局及乡镇抽查检查、参加评审会等形式核查。 | -0.5分/次 |
2.未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的。 | -0.5分/次 | |||
(二) | 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员未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入企服务的。 | 1.未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的; | 乡镇、企业反映(附人员正面照片),县应急局核实 | -0.2分/次 |
2.将工作服、工作证借给他人使用的。 | -1分/次 | |||
(三) | 对企业隐患整改事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整改标准、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的。 | 1.未形成书面反馈记录的; | 县应急局、乡镇抽查检查 | -0.5分/次 |
2.未明确整改标准、具体措施的; | -0.5分/次 | |||
3.未对整改事项指导整改闭环的(企业拒不整改,机构主动告知县应急局及属地乡镇的除外)。 | -0.1分/次 | |||
(四) | 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 1.重大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 县应急局、乡镇抽查检查 | -1分/次 |
2.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属地乡镇、县应急局的。 | -0.5分/次 | |||
(五) | 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会,项目负责人未到会的。 | 1.组织评审会,未告知县应急局的; | 县应急局、乡镇参加评审会核查 | -0.5分/次 |
2.评审会项目负责人未到会的(有正当理由,事先说明情况,经县应急局同意的除外); | -0.5分/次 | |||
3.项目负责人无故迟到、早退的。 | -0.5分/次 | |||
(六) | 服务企业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含道路交通、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 | 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为准 | -2分/起 | |
(七) | 协助企业通过做假台账等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管的。 | 县应急局、乡镇抽查检查 | -2分/次 | |
(八) | 因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低等问题被企业、乡镇投诉,经查实的。 | 乡镇、企业投诉,县应急局核实 | -2分/次 | |
(九) | 提供的书面报告(含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现状评价、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安全评估报告等)存在严重错误或缺漏项的。 | 县应急局、乡镇抽查检查 | -3分/次 | |
(十) | 其他服务程序不规范、服务质量低的问题,由县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 / | 据实判定扣分 |
附件3
长兴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积分制扣分单
长应急告【 】 号
扣分时间 | 通知单 接受单位 | ||
扣分项 | 扣分分值 | ||
签收 |
以上扣分情况属实,我单位无异议。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长兴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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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积分制扣分通知单
长应急告【 】 号
:
20 年 月 日 ,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扣分项:XXXXXXX。现按照积分制规定,对你单位扣XX分,请你单位收到通知单后5日内,携带公章到长兴县应急管理局签收扣分单。
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地址:长兴县人民政府C座410办公室。
长兴县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