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1312143/2024-00017 | 发文时间: | 2024-0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制定背景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明电〔2023〕3号)、《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一次联席会议纪要》(〔2019〕17号)和《关于落实劳动模范相关待遇的通知》(湖总工〔2019〕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而拟定。本《通知》的出台,对激励广大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使劳模精神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我县奋力谱写“富美长兴”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七个部分,具体包括:享受范围、五个方面待遇以及相关规定。
(一)享受范围
《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经省人民政府表彰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五个方面待遇
五个方面待遇包括:疗休养待遇、医疗补助待遇、体检待遇、离退休荣誉津贴待遇、劳模慰问金待遇等。
一是疗休养待遇:每年组织一次劳模疗休养,同一对象三年内不重复参加,每人每次经费标准3000元。
二是医疗补助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由个人自费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1.全国劳动模范按100%给予补助;2.省部级劳动模范按80%给予补助;3.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60%给予补助;4.市级劳动模范按50%给予补助;5.县级劳模按40%给予以补助。
三是体检待遇:原则上与所在单位组织年度健康体检不重复享受。每年一次,1000元/人。
四是离退休荣誉津贴待遇: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3.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4.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30元。5.县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6.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县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五是劳模慰问金待遇:市级劳模(含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800元、县级劳模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600元。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含享受待遇)、1956-1964年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慰问标准进行慰问。
劳模生病住院,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元(含慰问金或鲜花、慰问品等),对同一慰问对象重病慰问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对逝世劳模遗属进行一次性慰问,慰问金分别为全国劳模5000元、省(部)级及市级劳模2000元、县级1000元,同时敬送花圈1个(价格不超过200元)。全国劳模、省(部)级以及市级劳模由上级工会慰问的,县总工会不再重复慰问。
加大各级困难劳模帮扶力度。对本人和配偶重大疾病、突如其来的灾害(难)造成劳模家庭困难的县级劳模,由县总工会给予困难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参照湖总工〔2022〕59号文件精神执行。市级及以上困难劳模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相关规定
关于劳动模范的政策随着上级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因各种原因被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通知所涉相关待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长兴县总工会,咨询电话:0572-6027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