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51312143/2020-00254 发文时间:   2020-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和镇政〔2020〕31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镇支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文件

和镇政〔202031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平镇支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行政村(居)、职能站所、机关科室、文旅单位

和平镇支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2020526日     

 

 

 

和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526日印发

和平镇支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兴县全域旅游“龙腾”计划》、《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十一条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文化旅游产业体系,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争创“茶映南山”国家3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期限 

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奖励对象

除享受上级相关奖励以外,由镇财政奖励给本镇范围内的文化、旅游企业、文旅项目或行政村(居)。 

三、政策内容

1.支持行政村(居)、企业创建旅游品牌

新评定为国家4A、3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3A、2A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荣誉的,新评定为各级各类等级饭店的,文旅商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奖励的,参照县政府《服务业发展的十一条政策意见》奖励标准,实行1:1配套奖励。

2.支持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3A、2A 、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 、5万元的奖励;改建的奖励折半。依据规划、标准开展旅游外部交通设施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新建或改建的景区形象标志性建筑、游客中心、旅游绿道、生态停车场、公共驿站(停靠站)、智慧旅游系统等配套设施,按总投资额的50%奖励(以正规合同、发票为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发展乡村旅游

新办民宿的设计方案通过镇、县评审的,在该民宿开业后,按3万元/家予以补助。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五星、四星级民宿的,再给予 5 万元奖励。特色民宿成功打造成为民宿微书房的,给与1万元的奖励;成功创建“非遗”特色民宿的,给与3万元的奖励。对打造民俗博物馆、风情展示馆并开业运营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举办或承办旅游农事节庆活动、文化旅游活动,经事先申报备案同意的,每次补助不超过5万元,重大活动每次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补助上限为10万元。有效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开展大型活动的,由实践站所主要领导参加,有影响力的,同时被县文明办认可的,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

4.支持开展对外宣传、旅游营销活动

在和平镇内取景拍摄视频作品,经有影响力的媒体对外传播,正面宣传和平镇形象的,由承办人申报,依据其制作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经镇党委会商议决定对其补助(奖励)的金额。镇内旅游营销公司(旅行社)组团来游览和平镇1个以上收费景点(含1个)并在和平镇内用餐的(以镇政府旅游条线实时统计数据为准),全年累计人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元/人次,单个旅游营销公司(旅行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在和平镇内的酒店或民宿住宿累计达到500间夜以上的,奖励20元/间夜,单个旅游营销公司(旅行社)最高不超20万元。

5.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服务业企业当年由限下转为限上的,零售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住宿、餐饮业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服务业限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速达到20%的奖励3万元,增速达到30%的奖励5万元,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6.推动文化阵地建设

对新建的博物馆、艺术馆、文艺创作基地、展览馆、体育运动基地等文化阵地,按照其除基建外的实际投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基地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为进一步促进长兴县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对各行政村县级以上的文保单位、文保点实施征收、修缮的项目以及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0%予以补助,单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推动本镇各行政村文化礼堂建设。文化礼堂、党群服务中心及周边路线可适当结合党建元素或红色文化布置。对已建成的文化礼堂,加强对文化礼堂的管理,除县级星级配套奖励外,对获得县级五星、四星的文化礼堂分别再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市级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奖励,省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

7.发展文体队伍,鼓励开展文体活动

组建综合文艺团队,每支队伍20人以上,有专门的文艺骨干,活动开展正常,并积极参加镇、县及以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行政村(居),每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

鼓励各行政村(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对于自行组织的给予1万元奖励。

8.鼓励挖掘文化特色资源

为保护各类文化遗产,各行政村(居)充分挖掘当地的人文习俗、文史文物、文化遗址、民间艺人,报经上级文化部门核准,对于新发现的文化遗产、民间艺人等,成功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得县级非遗项目给予0.2万元奖励,市级非遗项目给予0.5万元奖励,省级非遗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国家级非遗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

9.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对镇内当年新增的规上文化产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镇内当年增加值增速达到15%的规上文化产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增速达到30%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对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和平注册文化服务业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等,注册文化服务业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的,除县级奖励外再给予5万元的补助。

四、附则

1.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 职业卫生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或拒不执行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部门的整改意见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2. 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3.成立由镇长任组长,文化、旅游、服务业、农村建房、林业、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相关条线组成的项目验收领导小组。政策资金由行政村(居)、企业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申报,交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核,审核结果报镇项目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兑现。

4.本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之前镇政府制定的关于旅游的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一:和平镇旅游民宿建设规范

附件二:长兴县特色民宿申请表

附件三:和平镇游客接待情况实时统计表

附件四:和平镇文化旅游奖励申报表

 

 

 

 

 

 

 

 

附件一

和平镇旅游民宿建设规范

 

一、民宿定义:

民宿是指农户利用自有住宅、其他经营主体租赁农户住宅或闲置的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等相关闲置资源,经整体设计和建设、修缮或改造,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民宿应具有主题鲜明、特色明显、文化氛围浓厚、生态环保等特点。

二、申报特色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选址必须符合和平镇城乡建设规划、乡村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和要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和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控民宿发展。

2.民宿申请必须有创建方案(含建筑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室外景观设计),报镇农民建房例会和县文广旅体局民宿专题规划例会同意,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3.室内室外设计感强,特色鲜明,文化主题定位明确。

4.利用农户住宅经营民宿,其房屋建筑必须是合法建造的当地农村房屋,应有土地证、房产证(无证的由镇政府出具权属证明),建筑楼层不超过3层,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砖木或木结构)的楼层不超过2层;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户。

5.新建类民宿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改造类民宿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住宿部分客房数量控制在15间(套)以下(含15间),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单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新建房楼层不高于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

6.新批民宿在尊重原有历史的基础上,通过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质量安全评估报告后,同意对原有建筑体量进行维修改造并经农民建房例会的程序审批。若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决定。

7.为了在景观、美观、感观上更有冲击力和超前性,鼓励民宿建设相应的旅游配套设施(停车场、游泳池、室外景观、室外活动场地等)。

8.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已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必须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后纳入统一的污水管网;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建议采用三格上联式化粪池并连接微动力污染治理终端),做到达标排放。涉及餐饮的新批民宿必须符合污水零直排要求(建议采用三格上联式隔油池及安装上排式油烟净化系统)。

9.民宿业主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10.旅游民宿经营户必须为合法办理一照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和房屋租赁、流转协议及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协议等)并正常开展经营的公司化的民宿主体单位。

 

 

 

附件二

长兴县特色民宿申请表

编号:

特色民宿名称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年营业额(万元)


房屋位置


开业时间


员工数


房屋占地面积


营业用房面积


楼  层


客房数


床位数


餐位数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所在村意见:

 

 

 

 

 

 

年   月   日

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民宿消防要求。

属地派出所意见:

 

 

 

 

 

 

 

年   月   日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证明,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意见:

 

 

 

 

 

 

 

年   月   日

自觉履行治安责任和义务,符合公安机关对民宿住宿许可要求。

县公安局意见:

 

 

 

 

 

年   月   日

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符合卫计局监管要求。

县卫计局意见:

 

 

 

 

 

 

 

                            年   月   日

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符合环保监管要求。

县环保局意见:

 

 

 

 

 

 

年   月   日

做好餐饮经营和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工作,符合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意见:

 

 

 

 

 

年   月   日

县特色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特色民宿经营者、乡镇(街道、园区)、县特色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附件三

和平镇游客接待实时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团队名称


团号


客源地


参观人数


带团导游


联系方式


游览景点


费用

       (元/人)

人数


用餐地点


费用

       (元/人)

人数


住宿地点


费用

       (元/人)

人数


 

行业单位和乡镇

初审意见

和平镇景点单位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和平镇用餐单位

签字:

盖章:  

         

          年   月   


和平镇住宿单位

签字:

盖章:

                  月   

镇政府旅游条线负责人

签字:                                            

 月  日

注:本表格每日填报,同时需提供团队确认单或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二份,旅行社、镇政府各一份。

附件四

2020年度和平镇文化旅游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代码


所属行业


从业人员


本年度      营业收入


本年度      上交税金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申报说明

(申报内容和符合政策条款以及申请资金数)


政府初审意见

镇社会事务管理办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镇政府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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