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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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1312143/2024-00030 成文日期:   2024-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24〕23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ECXD01-2024-0010 有 效 性:   有效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3 09: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级机关各部门:

《长兴县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长兴县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设施增设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完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兴县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绿地以及公共区域内临时占用、挖掘和新增市政设施行为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指城区范围:

东至:杭宁高速(从合溪新港至杭宁高速长兴南出口);

南至:杭宁高速长兴南出口——雉州大道——104国道——蒋家桥港——张王塘港——长湖申航道;

西至:长湖申航道——长兴港——新长铁路;

北至:合溪新港(新长铁路与合溪新港交叉口至杭宁高速与合溪新港交叉口)。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或公共绿化,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岗亭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开挖道路、桥梁、绿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新增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区域内新增电力、通信、照明、给排水、燃气、绿化、城市家具、小品、交通隔离护栏等市政配套附属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现场踏勘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按计划对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实施养护和维修的,施工单位向有关单位报备后实施。

第三条  县建设局负责管理城区范围内(不含画溪街道、太湖街道)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行为的审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修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城区范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工作(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的除外),对临时占用、挖掘和新增设施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审批过程中提出规划审核意见。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行为需提交的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核查,加强对涉及城市道路项目的监管。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根据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管理要求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新增设施等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的审批实行联合审查,由县建设局会同县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街道对申请挖掘路段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共同审核道路开挖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施工围护占用范围等内容,县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同时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发放许可文件。

申请临时占用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的除外),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交警大队根据临时占用申请进行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以下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1.在县行政中心、和文化广场、高铁广场等城市核心区域和中央大道、龙山大道等城市重要道路施工的;

2.燃气、高压电力等危险性较高的大型工程项目;

3.施工面积或占用路面60平方米以上的;

4.施工或占用期限14天及以上的。

第五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附属设施(挖掘施工)审批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市政设施修复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现场照片;

4.视项目情况提供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会议纪要;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收取临时占道费用;县园林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用;按相关规定需缴纳的其他费用由主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县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报告,并在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县建设局补办手续。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第九条  供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和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养护单位应制定年度管线建设或维修养护计划,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计划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后,按计划实施挖掘审批。未制定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新增设施的,应当科学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2.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防围设施;

3.按照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4.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盲道等设施;

5.涉及测量标识、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识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6.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县交警大队批准;

7.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开挖路段的养护、维修实施单位进行道路修复,依法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8.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县建设局和设施产权人检查验收。涉及管线设施变化的还需提供第三方管道实测数据并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损失。

在道路上临时占用、施工应在保障交通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开展,原则上避开早晚高峰时段。

在城市主要道路挖掘、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挖掘工程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完成道路和设施原状修复。

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自隐蔽工程或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需向县建设局申请验收,县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联合检查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由县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行政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外区域的审批管理工作,画溪街道、太湖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批管理工作,其他乡镇(街道、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5年7月21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雉城镇建成区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区管理范围图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附属设施(挖掘施工)审批表

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4.城市道路挖掘验收表


附件1

 

城区管理范围图


附件2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附属设施

(挖掘施工)审批表

 

申请单位

名称(盖章)


通信(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盖章)

新增杆线、护栏、信号灯等附属设施和挖掘路面、管道(线)情况

1.新增设施、挖掘地点及事由:

2.新增道路附属设施类型和数量:

3.道路挖掘:    挖掘性质:绿地、道路:

道(道板、砼):

道(沥青、砼):

4.管线挖掘:    管线建设形式:□开挖    □非开挖    □其他:

管道(线)数:           管道(线)材质:

管道(线)长度:         

管(线)径:             毫米

施工期限

       日起至            日止

申请新增道路附属设施和挖掘工程量

设施类型

长度(米)

宽度(米)

数量(处)

面积





















申请材料(可附页,

*为非必

须材料)

序号

名称

份数

/复印件

备注

1

挖掘审批表

1

原件


2

建设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1

复印件


3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1

复印件


4

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等

1

原件


5

施工图纸、现场照片

1

原件


*6

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

1

复印件


*7

相关会议纪要

1

复印件


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单位: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现场勘察记录

1.施工方案说明:                                               

(采用何种或多种联合作业方式:如人工开挖、定向钻、顶管等其它施工工艺)

2.涉及开挖面:

人行道:(彩  砖)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花岗岩)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水  泥)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车行道:(沥  青)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混凝土)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绿  化:(草  坪)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苗  木)    迁移       

苗木品种说明:                                       

由部门技术人员提出现场勘察意见和具体破损面积。

 

 

施工负责人:          勘察人:                          

部门意见

乡镇(街道、园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交警大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建设局

相关科室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县政府

 

 

     

备注


 

附件3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占用地段


占用面积、类型

人行道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类型:

车行道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类型:

占用期限

       日起至             日止

影响交通市政设施情况:

占用理由

 

 

 

 

                                          申请单位盖章

       

占用地段示意图


设施管理部门查勘意见

 

 

 

 

(盖章)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勘意见

 

 

 

 

(盖章)

     

附件4

 

城市道路挖掘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参加验收

单位意见

乡镇(街道、园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交警大队


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