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5-01091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225 |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体系的需要。随着城市管理体制的调整,我县明确由县城管办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监督落实,因此,有必要通过出台管理办法对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依据予以明确,并进一步厘清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是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措施的需要。当前我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如部门职责不明、联审机制不畅、布局不合理、品质不高、存在安全隐患等,因此,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审批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加强设置人规范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及管理。
三、《办法》有哪些内容?
《办法》突出地方特色、力求务实管用,结合本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规划、设置和管理等实际需要制定,分总则、技术规范、设置许可与备案、设置与维护、法律责任5个部分24项具体条款,后附长兴县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联审单及长兴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指南。
四、《办法》所指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大型户外广告有何特定含义?
《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内涵作了具体界定,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字、牌、匾等相关设施。《办法》所指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五、《办法》对管理体制有何规定?
《办法》明确由县城管办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年度方案,并负责实施,以及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监督落实。同时还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自规局、县市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文明办、县委政法委、县消防救援局、县气象局等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园区)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六、《办法》如何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办法》立足于推进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精细化管理,加强事先、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一,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规定了禁止设立户外广告的情形、招牌设置的要求。第二,规定了许可与备案制度。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规定了统一受理、部门联审、统一送达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并规定了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备案制度。第三,确定了维护与管理制度。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的日常维护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要求安全隐患大的大型户外广告安全检测。第四,设置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处罚工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划、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土地、林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七、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受理,相关部门进行部门联审。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备案手续。大型招牌设置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在重要节点设置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门联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涉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八、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五)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六)相应资质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彩色广告正立面设计图、设计施工图(结构、电器、装饰);
(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划,对已存在的户外广告设施需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状照片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八)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设施载体位置图;
(九)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书。
九、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是多久?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十、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是否需要申请?有何具体要求?
设置人应当提前3日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日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地面形状。
十一、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安全责任主体是谁?责任主体应当如何履行安全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经营者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或暴雨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十二、哪些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需要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频率是多久一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屋顶招牌必须每年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由安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进行备案,方可继续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可继续使用。安全检测原则上由产权人负责实施,有协议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以及未做好维护保养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