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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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5-00948 成文日期:  2025-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长兴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07 11:24: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兴县县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字、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年度方案,并负责实施;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监督落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受理、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行为的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影响建筑结构、消防的安全符合性审查,并负责城市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户外广告设施部门联审,并负责独立占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用地符合性的审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和广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广告行业协会的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法律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的查处。
  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全县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内容审核与监督工作。
  县委政法委参与对平安宣传栏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对非机动车等待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
  县气象局参与对利用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
  各乡镇(街道、园区)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布点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对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受理并指派,有关部门接到指派后,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公益广告发布平台面积占比应在20%以上。
  第二章 技术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技术标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边长4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报后应进行部门联审,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办理延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严禁在人流密集、建筑物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以及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五)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六)相应资质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彩色广告正立面设计图、设计施工图(结构、电器、装饰);
  (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划,对已存在的户外广告设施需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状照片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八)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设施载体位置图;
  (九)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提前3日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日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地面形状。
  第十三条 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未经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招牌设置应当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大型招牌设置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在重要节点设置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门联审。未经备案或联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招牌。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按照备案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要求;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三)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与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相结合;
  (五)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公交服务亭(公共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报刊亭、路灯杆等公共设施进行整合;
  (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七)电子屏等联网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网络安全管理要求,设置人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及时检查设施网络联接安全情况,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八)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不得随意利用横幅、直幅、条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设置招牌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标识,不得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二)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三)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四)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以集成招牌形式设置;
  (五)不宜设置屋顶招牌,确需设置的,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同意后,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不得擅自设置;
  (六)不得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招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评估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做到牢固、安全、定期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经营者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台账记录,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屋顶招牌必须每年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由安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进行备案,方可继续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可继续使用。安全检测原则上由产权人负责实施,有协议规定的从其规定。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或暴雨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责令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划、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土地、林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兴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长兴县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联审单
  2.长兴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指南
  附件1
  长兴县大型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联审单

  申请单位

  名称(盖章)


  

  通信(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盖章)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情况

  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地点:
  2.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类型及数量:
  3. 大型户外广告性质:¨商业 ¨公益
  4. 大型户外广告规格:
  5. 大型户外广告规格材质:
  6. 设置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年)

  城市道路占用情况

  1. 是否占用城市道路:¨是 ¨否
  2. 占用城市道路面积:
  3. 施工占用城市道路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申请材料
  (可附页)

  序号

  名称

  份数

  原/复印件

  备注

  1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

  1

  原件


  

  2

  营业执照

  1

  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

  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

  1

  原件

  委托办理需提供

  5

  代理人身份证

  1

  复印件

  委托办理需提供

  6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1

  复印件

  非所有人需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租赁协议

  7

  相应资质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彩色广告正立面设计图、设计施工图(结构、电器、装饰)

  1

  原件


  

  8

  安全检测报告

  1

  原件

  已存在的需提供

  9

  广告彩色效果图

  1

  原件


  

  10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位置图

  1

  原件


  

  11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书

  1

  原件


  

  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现场勘查记录

  1. 施工说明:                                                 
  (采用何种形式施工)
  2. 现场施工是否与报批内容相符:¨是  ¨否
  3.不符事项:
  由部门现场勘查人员提出意见。
  施工负责人:                  勘查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乡镇(街道、园区):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长兴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指南
  1 总则
  为加强长兴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奋力谱写富美长兴建设新篇章,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特制订本指南。
  2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兴县县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本指南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制作、维护等有关要求。
  3 定义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包括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字、牌、匾等相关设施。包括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 基本规定
  4.1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分类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依附于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依附于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是指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类 型

  a(m)或S(㎡)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2或10>S>2.5

  小型

  a≤2或S≤2.5

  注:a指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任一边长,S指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单面面积
  4.2 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5.1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5.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1 屋顶不宜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需要设置的,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
  2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应平行于墙面设置,且在建筑物外墙边缘向内推进0.5m设置;
  3 建筑物高度在10m以下或者55m以上的不应在屋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 建筑高度10-24m时,户外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4m;建筑高度24-55m时,户外广告牌面高度不得大于5m。
  5.1.2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
  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建(构)筑物建设规划要求,在建(构)筑物规定的区域设置,上沿不应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应超过建筑两侧;  
  2 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突出墙面距离不应超过0.3m;
  3 外挑式户外广告设施下沿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1.2m,版面宽度不应大于1m;
  4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设置;
  5 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遮挡窗户)以及结构安全,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者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6 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7 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临街施工围挡应设置公益广告,且公益广告至少应占围挡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内容须经县文明办审核,临时占道或者挖掘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以文明办提供的公益广告实景样式为标准;
  8 玻璃幕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9 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建(构)筑物建设规划要求设置,且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10 灯杆上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同一路段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设置的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高度不应小于3m;
  11 公共设施顶部不宜设置户外广告,亭、棚、栏上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5.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2.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在小于3m的人行道上设置,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广告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厚度不应大于0.3m,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
  5.2.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在小于5m的人行道或者小于50㎡的场地上设置,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厚度不应大于0.5m。
  5.2.3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除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中心城区,可设置在高速入口或郊区公路两侧;广告设置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不宜大于30m;
  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中心城区,整体高度不宜超过22m,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0m,规格尺寸、最小间距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技术标准》的要求。
  5.3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行驶安全,不应使用反光材料,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
  6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6.1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6.1.1 户外招牌设施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标识,不得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性服务信息。
  6.1.2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建筑立面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6.1.3 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招牌可以分别设置,但不宜多于2处。
  6.1.4 办公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一块招牌,设置位置应在本层门檐以上,上层窗檐以下;3层以上不宜设置招牌。
  6.1.5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以集成招牌形式设置。
  6.1.6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的宽度;招牌设施的出挑尺寸不应大于0.6m。
  6.1.7 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招牌设施,需设置的,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备案;屋顶招牌设施应平行于墙面设置,且在建筑物外墙边缘向内推进0.5m设置。
  6.1.8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6.1.9 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遮挡窗户)以及结构安全,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者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6.1.10 具有照明功能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6.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6.2.1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数。
  6.2.2 场地宽度小于5m的场地不应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6.2.3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技术标准》的要求。
  7 制作
  7.1 材料
  7.1.1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结构常用的金属结构材料或其他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7.1.2 户外广告设施的面板材料宜使用镀锌钢板、彩钢板、硬质聚乙烯扣板、塑料扣板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7.1.3 户外招牌设施的面板材料宜使用铝塑板、铝塑扣板、广告膜等,不宜使用喷绘布,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7.1.4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7.2 设施安装
  7.2.1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装时,应设置安全维护措施,高空作业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7.2.2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上不应叠加结构、面板、画布。
  7.2.3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照明灯具、电器元件、电气管线等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8 维护保养
  8.1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面板破损、构架腐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修复。
  8.2 应做好大风、大雪、暴雨、冰雹等极端天气的应对,制定应急预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加强对其结构、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检查。
  8.3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安全检测1次,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使用。
  8.4 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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