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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5-00929 成文日期:   2025-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发〔2025〕15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ECXD00-2025-0006   有 效 性:   有效  
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5-04-03 16:33: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双向赋能,立足长兴产业发展实际,聚焦重点环节,加快补齐发展短板,着力推进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新业态等为代表的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支撑,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项目及主体引育

(一)强化主体引育积极引进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企业),加快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新业态等行业发展;鼓励实体企业主辅分离、工贸分离、建贸分离;推动“个转企”“下转上”;对贡献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年度安排1500万元用于主体引育和突出贡献奖励。

(二)支持项目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百千万”工程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领域招商标志性成果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

(三)推动企业创优。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含旗舰、龙头和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对首次评为市服务业标杆企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优化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提升物流园区能级。支持长兴综合物流园区创建浙江省高能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鼓励优质供应链、物流项目区内集聚。进一步优化物流园区布局,扩大海关监管区作业范围,争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延伸至铁路货场,加快推动铁路南货场扩建和综合物流园区停车场项目建设。

(二)加强引育优质企业。加快引育从事铁路、公路、水路等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项目(企业);从事智能化物流装备、互联网物流平台等科技型智慧物流龙头企业和集低温仓储、预处理与包装加工、冷链配送、产品展示交易、冷链云信息平台于一体的大型冷链服务企业。

(三)降低制造业企业物流成本。进一步鼓励“公转铁”“公转水”“散改集”等绿色低碳运输模式。进一步提升外贸便利化水平,加大海河联运CCA长兴模式的推广和支持力度。年度安排350万元,用于发送或到达CCA重箱的专项奖励。

三、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一)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加强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质量标准实验室、标准验证等基础能力建设,对当年新评选通过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加快检验检测机构、专业从事技术研发等非生产型科技企业招引,培育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等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建设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共享制造、概念验证、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对贡献突出的平台给予人才、租金等方面的专项支持。

(三)鼓励核心设备投资更新。对科技服务业项目,当年完成经营业务相关的核心设备及软件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或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4%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一)支持外资服务业发展。聚力招引生产性服务业外资项目,提升产业开放层次,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工作,鼓励县开发区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外资项目。

(二)提振电商服务业。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带”建设、提升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线上产业带专区,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带项目(企业)按投入比例给予奖励,年度总额不超100万元。支持引进电子商务、跨境电商龙头项目(企业),优质平台服务商、垂直电商、直播电商、社交电商、内容电商等,加快构建跨境贸易生态链及服务圈。

(三)推动平台集聚增效。积极推动县开发区引育一批符合产业方向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企业),重点打造IP产业、电子商务、供应链服务、绿色金融等专业园区(楼宇),构建特色园区(楼宇)产业生态,推动服务业集聚提档、升级。鼓励园区(楼宇)发挥优势,集聚行业相关生态企业。支持委托第三方运营主体专业运营园区(楼宇),对第三方运营主体进行星级评定。鼓励国有企业出台平台集聚增效政策,通过市场化手段盘活存量楼宇资产。

五、附则

1.企业(单位)、项目同一类申报内容,涉及本政策两项以上奖励的,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同一类内容已在县内其他政策享受过的,不得重复申报享受。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2.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奖励,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3.本政策涉及主体引育、突出贡献等评优评先办法及其细则,另行制定。

4.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的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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