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5-00374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兴县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即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长兴县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的人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执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长兴县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到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不少于3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以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资格证书进行备案的,可以不提供其本人的社保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6.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
7.若申请开通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需自行准备电子秘钥。
第八条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料查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复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简称备案证书),开通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同一备案证书只能开通一个网签秘钥。
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重新办理备案的,原备案证书自动作废,网签密钥自动失效。
备案证书不得涂改、出租或出借;备案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九条 已开通网上签约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原则上只能为本机构提供网签业务,不得为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或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黑中介”代签网签合同。经查实,有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或为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签网签合同行为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暂停期限不少于15日,最长不超过60日。
房地产经纪机构互相合作或加盟某品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当至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并确定办理网签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和秘钥账号。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及负责人、从业人员等信息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佩戴“长兴县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工作牌”,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房屋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交易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房产交易相关事项,查看房屋及房屋的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十八条 长兴县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实施交易资金监管,即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资金安全,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通过长兴县房地产管理处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完成交易资金的结算、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方式、流程按照《长兴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长政办发﹝2024〕5号)执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协助买卖双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应当包含:
1.房产交易事项书面告知书;
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草签)、网签合同;
4.房屋状况说明书;
5.委托人同意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书面材料;
6.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房屋属于共有的);
7.代办贷款、登记等其他业务的,还应签订代办协议;
8.处于出租中的房屋,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第四章 商品房项目代理销售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与商品房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加盖双方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后7日内,至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商品房项目代理销售报备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经纪代理报备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项目的代理合同复印件(盖公章及骑缝章);
4.公司营业执照所在地已备案证明材料;
5.代理机构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渠道代理)合作的,还需提供渠道代理的名单。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投诉举报电话、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预售证、现售证),并向买受人表明身份信息,不得以“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或其他名义向买受人收取价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房项目销售宣传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联合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兴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单位通过现场检查、网上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执行《湖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湖建发〔2025〕1号)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2日发布的《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规定》(长建设〔202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