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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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5-00407 成文日期:  2025-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兴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08 15:25:15

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存量房市场交易量稳中有进,年成交金额在50亿元左右,规模相对较大,房地产经纪行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有效促进存量房屋市场交易的同时,各类矛盾纠纷也随之增多,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因不讲诚信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质量和口碑,更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包含总则、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服务、商品房项目代理销售、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概念、条件及主管部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我县应到县建设局备案,具体工作由县房地产管理处实施)。明确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发放《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开通网上签约资格。同时要求已开通网上签约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或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黑中介”代签网签合同。县建设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一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相关的信息;二是明确经纪服务的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三是明确我县存量房交易实施交易资金监管;四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业务记录制度。

(四)商品房项目代理销售。《管理办法》要求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后7日内至县建设局办理报备手续,同时对报备所需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五)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县建设局应当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网上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二是明确了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实施的行为;三是明确了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

(六)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并明确2020年10月22日发布的《长兴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规定》(长建设〔2020〕84号)同时废止。

三、政策实施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存量房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助推我县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发展,为人民群众安心购房创造良好环境,亟需出台专门针对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细化和强化行业监管。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殷佳敏;联系电话:0572611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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