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5-00330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应急管理局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着力破解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精准实施差异化监管执法,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工业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冶金、有色、纺织、轻工、建材、机械行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动态评估、分级管理原则。
二、分级分类标准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企业实行A、B、C、D四级评定。
第五条 冶金、有色、纺织、轻工、建材、机械行业评级标准为:
(一)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评为A级。
1.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标准化示范企业,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排名在前10%的;
2.前12个月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3.本年度上级督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4.前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5.三场所三企业(金属熔融、涉爆粉尘、喷涂作业、有限空间、液氨制冷、船舶修造)、使用危化品、精细化工等类型企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每三年一次安全评价”要求的;
6.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赋分管理工作中,等级未被定为末级的。
(二)不符合A级条件,但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评为B级。
1.通过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
2.前12个月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3.本年度上级督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4.前12个月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5.三场所三企业、使用危化品、精细化工等类型企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每三年一次安全评价”要求的;
6.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赋分管理工作中,等级未被定为末级的。
(三)不符合A级、 B级条件的,但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评为C级。
1.本年度上级督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2.前12个月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3.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赋分管理工作中,等级未被定为末级的。
(四)存在以下任何1种情形的,一律评为D级
1.前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2.本年度上级督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3.前12个月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4.前12个月内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行政决定情形的;
5.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赋分管理工作中,等级被定为末级的。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医药企业评级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实行。
第七条 企业若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分级后十日内向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应消站提出申辩,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应消站负责复核并于五日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三、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 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月调整一次,调整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第九条 企业新建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企业改、扩建项目,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按原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等级进行监管,待实际投产后,根据建设项目“三同时”完成情况重新进行定级。
第十条 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A级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自主管理,原则上每年检查不多于1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对B级企业进行常态化监管,按计划实施常规检查,原则上每年检查不多于2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对C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原则上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四)对D级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合理统筹县、乡两级安全监管,以分级分类结果为标准精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服务、评审、专项整治、信访投诉、上级督查、整改复查等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强化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对A、B级企业给予上市、创优、评先等相关支持。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