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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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3553 成文日期:  2024-1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文字解读《长兴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23 14:50:00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推进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各种市场壁垒。今年来,中央和地方正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6月,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20244月,《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施行,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政府全覆盖。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落地,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在借鉴各地先进做法的基础上草拟了《实施办法送审稿)》,报送县政府办

二、哪些情形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其一,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包括县政府、县政府办、县政府机构和乡镇(街道、园区)等;其二,审查范围应当是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三,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拟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负责自行审查,拟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审查,其他联合行文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拟由县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具体政策措施,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起草单位集中审查。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有哪些

《实施办法》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有四项,包括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除了上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有关竞争规定也是审查的重要依据

当然,也有例外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虽然违反竞争规定,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考虑的,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经第三方评估通过后,可以出台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的流程有哪些

一般审查流程:政策措施起草阶段,起草单位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属于审查对象的,按要求征求相关范围意见后,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要求规范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存档备查。

集中审查流程:政策措施起草阶段,起草单位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属于审查对象的,按要求征求相关范围意见后,进行公平竞争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起草阶段的政策措施文稿、公平竞争审查函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场监管局集中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哪些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效,我们建立了系列工作机制:其一,书面咨询。起草单位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县公竞办提出咨询也可以向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咨询意见。其二,组织会审。会审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召集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司法局等部门集中会商;其三,第三方评估。起草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县公竞办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竞争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其四,抽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查政策措施;其五,敦促和约谈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可以敦促起草单位按照竞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报请市公竞办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其六,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群策群力作用,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受理和调查处理违反竞争规定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其七,考核监督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和优化营商环境考核。

六、政策解读部门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洁   联系方式:0572-62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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