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4-03551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办发〔2024〕50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CXD01-2024-0019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长兴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结合长兴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县政府建立长兴县公平竞争审查与反垄断工作联席会制度,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会议召集人,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统称县公竞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运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机构、程序和责任,加强审查力量配备,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政策措施。
拟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负责自行审查,拟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审查,其他联合行文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拟由县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具体政策措施,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起草单位集中审查。
政策措施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起草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前,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六条 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第七条 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八条 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上述目的确有必要,而且没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明确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公平竞争审查是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或者提请审议之前的必经程序。政策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应当存档备查。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县公竞办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县公竞办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起草单位也可以向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咨询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将前款意见回复及采纳情况体现在书面审查结论。
第四章 集中审查
第十四条 拟由县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集中审查。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负责政策措施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形成初审意见后,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稿(代拟稿)以及援引依据标注;
(二)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三)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及采纳情况,针对涉及公众利益内容提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拟适用例外规定的或者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还需要提供第三方评估相关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起草单位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对材料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转入审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意见。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集中审查。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但征求意见、起草单位补充材料和组织会审等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对法律关系等内容较为疑难复杂的政策措施,审查期限经县公竞办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进行集中审查后,区分不同情形,向起草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规定,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出具审查通过意见;
(二)不符合规定,但能够通过修改消除问题的,出具违反公平竞争规定、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研究修改完善,修改情况反馈县市场监管局;
(三)存在问题且无法通过修改解决的,出具审查不通过的意见;
(四)存在问题,但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已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且已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出具可以适用例外规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收到政策措施,经审核发现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初审、未经县市场监管局集中会审的,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修改未完善的,将要求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予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是否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集中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在政策措施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公平竞争审查表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 组织会审
第二十三条 制定出台下列政策措施时,根据起草单位申请,经县公竞办主任同意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会审:
(一)实施集中审查的政策措施,审查观点存在争议,难以形成统一结论的;
(二)拟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具体政策措施;
(三)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被集中反映涉嫌违反公平竞争规定,起草单位认为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有关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会审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对法律关系等内容较为疑难复杂的政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主体进行集中会审,会审后出具书面会审意见。
公平竞争审查书面会审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或者组织集中会审等情况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如实记录会审意见,在审查结论中对会审意见的采纳情况书面作出说明,并及时研究处理。
第六章 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
(一)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被集中反映涉嫌违反公平竞争规定;
(二)拟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可以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第二十七条 县公竞办可以针对以下事项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
(一)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总体情况;
(二)本地区重点领域、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三)对本地区已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清理、抽查检查等情况;
(四)局部地区、部分行业或者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县公竞办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评估结果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但评估结果不能代替最终的自我审查结论,起草单位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七章 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
第三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涉嫌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相关的投诉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政策措施,有权向起草单位或者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或者反映。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可以通过政府阳光热线,12315热线,也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被投诉举报人不准确、无相关事实或者证据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拒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投诉举报人进行匿名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不负告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和签收日期等信息。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管局不予处理,并将不予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
(二)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对同一事实已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县市场监管局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受理机关对投诉举报内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提供下列材料,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征求相关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
(一)书面答复;
(二)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经核查,投诉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已经废止或者主动整改的,应当终止调查。
投诉举报反映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规定情况属实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县市场监管局也可以督促起草单位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可以上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起草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最终调查结论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县公竞办可以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公平竞争审查方式智能化应用体系,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推进。
第三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公平竞争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宣传周等竞争政策系列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文化。
第三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向县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起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管局可以督促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经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违反公平竞争规定出台政策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经投诉举报、交叉检查、抽查等渠道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力的;
(三)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起草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规定出台政策措施的,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县公竞办。
县公竞办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县政府和上一级公竞办,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县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长兴县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4.公平竞争集中审查流程
5.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附件1
长兴县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召集人:施忠斌(县市场监管局)
成 员:孙 斌(县委宣传部)
邱永芳(县档案馆)
金卫平(县总工会)
叶 丹(县科协)
吴福元(县工商联)
杨妹美(县红十字会)
倪明方(县法院)
潘旭飞(县发改局)
姚建忠(县经信局)
沈 利(县财政局)
吴伟琪(县公安局)
朱 建(县司法局)
朱 伟(县建设局)
吴明星(县交通运输局)
朱轶凡(县商务局)
陈加胜(县农业农村局)
朱培华(县水利局)
高焕明(县人力社保局)
黄蓉金(县民政局)
王世红(县卫生健康局)
潘洪勇(县教育局)
高伟良(县科技局)
刘 琦(县文广旅体局)
陈雪峰(县统计局)
陈 杰(县应急管理局)
李卫杰(县市场监管局)
赵歆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谢 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王月花(县医疗保障局)
王 辉(县数据局)
周 芸(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顾志峰(县政务办)
唐灿立(国家大学科技园)
盛国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 亮(县税务局)
蒋震河(县气象局)
章 峰(县邮政管理局)
周松林(县供销社)
谢祖培(县消防救援局)
郎玉泉(长兴金融监管支局)
史浩东(洪桥镇)
史志钢(李家巷镇)
朱晨龙(夹浦镇)
张正皓(泗安镇)
郝秋洁(虹星桥镇)
王意洲(和平镇)
曹 杰(林城镇)
孙谢辉(小浦镇)
钱宏勇(煤山镇)
吴臣臣(水口乡)
孙慧勇(吕山乡)
沈高峰(龙山街道)
陶国强(画溪街道)
冯玉良(雉城街道)
陈 昊(太湖街道)
柳陈胜(县开发区)
周 翀(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李卫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如有变动,由接任单位或者领导自然更替。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4
公平竞争集中审查流程
备注:公平竞争审查不通过,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附件5
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一、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措施中是否包含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该内容是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是否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是否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是否设置了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是否含有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政策措施中是否包含影响商品要素流动的内容。该内容是否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是否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否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是否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是否含有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政策措施中是否包含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该内容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是否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如果含有上述内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已经国务院批准。
四、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政策措施中是否包含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该内容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是否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是否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是否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如适用,请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我省应按照《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需做第三方评估的说明)
初审结论:《×××××》(政策文件名)是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含有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会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起草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
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