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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3-03306 成文日期:   2023-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23〕37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ECXD01-2023-0013   有 效 性:   有效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7-31 11:37: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全面打造“长相伴”养老服务品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3〕41号)精神,结合长兴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整体规划、压茬推进,多跨协同、统筹联动,着眼长远、注重实效的思路,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全面高效、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真正让每位长兴老年人都能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福寿康宁生活。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全面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并逐步从全面兜底向适度普惠转变,实现设施配套、制度健全、权责清晰、服务优质、精准供给、均衡协调的目标,基本养老服务整体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照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定要求,制定《长兴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供给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浙里康养”长兴专班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园区>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精准服务和主动响应机制。聚焦养老服务供需匹配精准度,开展全县老年人能力和需求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及其服务需求类型,确定相应的养老服务标准。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建立“360°老年人全息画像”的数字化养老服务支持系统,加强老年人户籍、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精准识别、主动响应、动态管理等制度机制,为老年人精准画像,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定制服务需求。(责任单位:“浙里康养”长兴专班成员单位)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建立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制度,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60元和800元补助。精准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政策。实施多险种联动扩面行动,推进扩面、保障、服务三位一体品质社会保险建设,实现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坚持适当提标扩面、分类筹措资金、分级精准补贴,高标准落实“爱心卡”制度。(责任单位:“浙里康养”长兴专班成员单位)

(二)调整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围绕构建“十五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目标,按照城乡一体、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居家相对集中、老年人口密度高的行政村,推进区域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山区和区域较大、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相应配置多处养老服务站点,促进综合型、示范型、区域型、标准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小微型养老服务站点设置更加合理。支持国有闲置用房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完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根据老年人密集度调整居家养老设施布局,已建和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分别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且单处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2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每个行政村集中配置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少于1处,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在山区和区域较大、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可以相应配置多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利用闲置的农村住房、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到2025年,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实现配置标准全达标。开展未来社区(乡村)创建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达到示范型建设标准,且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相邻。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及面向老年人的区域性食堂、中央厨房。鼓励老年学堂(老年教学场所)、社区食堂等场所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开发完善助餐服务系统,采取中央厨房、冷链配餐、流动餐车、邻里互助等多元助餐模式,实现村(社区)送餐助餐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6.促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加大医养结合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采用“医养联建”“毗邻建设”等方式科学布局,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布局规划有效衔接。深化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合作,强化资源共享,推进医疗服务需求对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建设,拓宽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促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康养联合体,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积极参与康养联合体建设,到2025年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园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残联)

7.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统筹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政策资源,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坚持应改尽改,建立常态化排摸改造机制,持续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助、社会参与、家庭自付”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出台相关补助政策,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多层住宅优先加装电梯。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打造老年宜居环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残联)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8.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的公益属性,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县属国企参与养老机构运营,将敬老院改制为国有企业。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落实入住轮候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9.促进民营养老机构有序发展。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全面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精准管理、需求精准掌握、服务精准供给、补助精准发放。支持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推进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实现与大数据平台联通,加强对养老机构监管。配备智能物联监测设备,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绑定、记录、监管等功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0.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对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进行同标同质保障,促进养老服务普惠普及、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坚持以效能定补贴,实行“基础性+个性化”补贴模式,从1A至5A五个等级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星级评定,并给予相应补贴。依托数字化物联设备,线上线下开展常态化监管和绩效评估。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长效运营机制,动态更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清单,不断满足多元化专业化深层次服务需求。适时提高运营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1.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发挥综合型、示范型、区域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用,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打造成社区养老共同体、康养联合体、认知障碍照护微专区,将工作人员培育为为老年人提供走访、代办、资源链接、政策申报等服务的养老管家,打造3.0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12.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相融合,支持专业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居家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对全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划分3-5个片区,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四)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向重点群体聚焦。

13.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整合老年人床位补贴、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工伤保险等,建立健全长期照护保障模式试点,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支付保障。持续完善长期照护综合保障制度,加大对失能老年人的政策支持力度。为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免费或低偿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对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补贴。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及长期雇用的照护人员进行免费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14.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职能,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完全不能自理和基本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对空巢、独居、失能、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分层分类开展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5.聚焦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推进社区老年认知障碍照护微专区建设,到2025年,各乡镇(街道、园区)建有2家以上社区老年认知障碍照护微专区,普遍开展社区老年认知障碍健康教育和风险测评,加强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打造认知障碍闭环式服务网络,为老年认知障碍家庭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和精神支持,搭建认知障碍老年人与社区的交流平台,营造关注、关心、关爱认知障碍老年人的社会环境,不断提升老年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水平,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五)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6.开展能力提升行动。强化专业医疗照护人才培养,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加快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分级建立养老护理员人才储备库,确保养老护理员队伍长期稳定。到2025年,持证养老护理员救护员培训达到90%以上,养老护理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应急救护知识实现基本普及。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30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17.提高护理人员待遇。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定期发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探索职业技能与服务价格、绩效工资等挂钩奖励制度。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养老护理服务。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入职奖补。支持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各类评选,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宣传,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18.实施养老管家服务制度。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市场辅助的原则,建立县、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和社区志愿者四级养老顾问,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供需信息对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服务推介等,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形成养老服务建议清单,链接服务资源。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通过养老管家的设立,增强基层组织服务能力,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9.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开展“银龄互助”活动,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发展互助性养老,倡导邻里互助。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无人照顾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培育一支老年社工领军人才队伍,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六)搭建完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20.强化养老服务数字支撑。坚持创新驱动,构建完善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不断提高数字服务决策、服务监管、服务供需对接等能力。建立数字化养老服务监管系统,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监管,构建养老服务综合需求分析模型库,实现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责任单位:“浙里康养”长兴专班成员单位)

21.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应用场景。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跌倒等应用场景,逐步开发老年人智能守护、家庭养老床位、养老管家、智慧养老社区、康养联合体、养老人才培育等一系列场景应用。落实老年人意外险“促康养”直赔场景应用,实现全域覆盖、普及普惠,完善康复津贴,引导老年人伤后主动接受康复治疗。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应用。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各乡镇(街道、园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实现综合型、示范型、区域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延伸。推进未来社区(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建设。(责任单位:“浙里康养”长兴专班成员单位)

22.推广智慧养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先进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鼓励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依法将开发的老年人生活呼叫、健康管理、紧急救助、远程照护等服务接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广个性化、点单式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和线上服务适老化改造,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和老年福利。支持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规范老龄数字环境,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应用,设立老年人智慧产品使用便民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民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推动多跨协同,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科学统筹建设规划,细化年度进度计划,制定完善落实举措,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条不紊、系统推进。

(二)加强指导监管。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对标对表,落实支持政策,加强帮带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健全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实现部门之间监管信息联动互通,建立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治理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完善工作指标和考核体系,保障各项工作项目化、清单化推进。完善养老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和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等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落实《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宣贯工作,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人人尊老爱老孝老的良好氛围。

附件:长兴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长兴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的老年人

3

定期体检

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

关爱服务

老年人

4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老年人提供自理能力筛查和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5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照护服务

6

法律服务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关爱服务

7

意外伤害保险

由政府出资为全县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关爱服务

*8

养老管家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介等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关爱服务

9

助餐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服务,并提供助餐补贴。

关爱服务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10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重复享受),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物质帮助

家庭年人均收入6.66万元以下

经济困难老年人

11

养老服务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12

护理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护理费补助。

物质帮助

*13

床位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床位费补助或减免。

物质帮助

14

家庭适老化改造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15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低保老年人

16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特困老年人

17

分散供养

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18

集中供养

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老年人

19

养老服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提供机构养老护理补贴或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

20

探访服务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照护服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生活补贴和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物质帮助重度残疾人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老年人

22

社会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3

机构养老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为国家和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照护服务

24

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关爱服务

25

供养保障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保障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照护服务

子女为长兴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26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关爱服务

E类人才老年父母来长投靠子女

*27

综合养老服务

对符合《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服务环太湖发展高地建设的意见》中的E类人才老年父母来长投靠子女且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与长兴户籍老年人享受同等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


注:标“*”号的为长兴县增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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