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3-03132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发〔2023〕56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CXD00-2023-001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长兴县工业“50强”企业评选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长兴县工业“50强”企业评选认定办法
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培象育牛、强企培育”行动,进一步强化大企业培育,坚持企业自愿、政府考评、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的原则,充分发挥大企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
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在重点产业领域,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社会贡献大、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大企业,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主体支撑,为奋力绘就中国式现代化“富美长兴”精彩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二、申报条件
1.全县规上制造业企业;
2.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存在“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涉税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不稳定问题”等情况。
三、评选方法
(一)自动纳入(不占名额)。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雄鹰”企业、市“双金”企业以及县内实缴税金前三强企业自动纳入县工业“50强”企业且不占名额。
(二)限额遴选(50家)。
1.直接列入。
当年实缴税金超1亿元的企业或注册地在长兴的市值超10亿元的上市企业(以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数据为准)直接列入县工业“50强”企业。
2.评选纳入。
(1)企业当年县内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当年技改投入超2000万元的企业,为实缴税金加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抵扣;
(2)企业亩均税收高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或达到全县同行业规上企业平均水平120%(含)以上;
(3)企业当年研发强度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或研发投入不少于750万元;
(4)企业单位能耗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
(5)按照实缴税金总量进行排序遴选;
(6)矿山、石灰、混凝土等资源型企业不纳入评选。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集团)对照条件提交申报材料,经乡镇(园区)初审后汇总上报至县经信局。
(二)部门审核。
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对申报企业数据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审查。
(三)认定公布。
形成名单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由县政府办发文予以公布,企业排序按实缴税金总量从高到低依次排定。
(四)相关职责。
1.实缴税金、涉税重大违法行为:由县税务局提供数据并审核认定;
2.研发强度、研发投入:由县科技局审核认定;
3.单位能耗、节能情况:由县发改局审核认定;
4.环境违法重大事件、减排情况: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审核认定;
5.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审核认定;
6.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认定;
7.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不稳定问题:由县委政法委审核认定;
8.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由县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1年10月8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工业“50强”企业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81号)同时废止。
附:指标解释
1.实缴税金计算口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及县内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不含县外税收、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一次性税收。其中:增值税包括免抵调库当年产生数。国家鼓励类行业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按减免前计算,具体以县税务局认定为准。
2.土地面积计算口径: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包含有证面积、无证面积和租赁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