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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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2-05240 成文日期:  2022-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免费健康证明办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3 10:39:48

为认真贯彻《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财卫财务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免费健康证明办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免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政策。

二、《通知》出台的意义

防止从业人员将可能携带的病原体通过污染健康相关产品、公共用品进一步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三、《通知》相关内容说明

1.确定免费人员范围。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在“浙里办”APP“健康证明”模块“承诺书”中规定的“免费预防性体检对象范围: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监督所等行业监管部门讨论,确定扩大我县免费预防性体检人员范围直至与省卫健委“承诺书”中确定的免费对象保持一致。

2.重新调整工作流程。全县16家乡镇卫生院和中一检测公司共同承担全县预防性体检工作。16家乡镇卫生院在农民健康体检系统中开发电子健康证体检项目和健康证生成模块,实现线下就近体检和电子健康证实时查询。

3.废止与施行时间。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2023年1月10日起开始施行,原《长兴县卫生健康局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免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通知》(长卫健发〔2019〕97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长兴县卫健局,咨询电话:0572-60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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