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2-05241 | 成文日期: | 2022-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卫健发〔2022〕117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
统一编号: | ECXD67—2022—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县第三人民医院、长兴中一健康体检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免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政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防止从业人员将可能携带的病原体通过污染健康相关产品、公共用品进一步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防性体检免费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且在我县辖区内相关单位从业的人员,每年度可进行一次免费预防性体检,具体为:
①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③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④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
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
⑦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
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
二、 预防性体检检查项目
体检项目包括:内外科体检、胸部X线摄影或透视、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培养及鉴定、甲型肝炎抗体测定(IgM)、戊型肝炎抗体测定(IgM)、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附件1)。
三、 预防性体检免费实施单位
为使从业人员办证便捷,按照属地管理、就近便民、保证质量的原则,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成员单位、县第三人民医院、长兴中一健康体检中心为我县免费预防性体检实施单位(附件2),从业人员可就近在相应体检单位进行体检。
四、 免费预防性体检实施程序
(一)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体检
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自体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免费健康证明再次体检换证须在有效期到期前15日内办理。
2.从业人员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相关材料就近至各预防性体检机构咨询和办理。相关材料包括:
(1)上年度在长兴县办理的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首次办理或持有电子健康证者不需提供);
(2)长兴县免费预防性体检个人信息登记及承诺书(附件 4 ) ;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如个体户无公章则需由经营者签字。
(二)体检机构健康证明办理
各体检机构按照预防性体检要求,收集和查看免费健康体检人员相关资料,做好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免费办理登记(附件 5),并开展相关检查检验工作,若体检项目合格则7个工作日内出具健康证明并通知办理者领取健康证明;若体检项目不合格,则由体检机构通知体检者进一步进行检查。
(三)健康证明查询和领取
逐步推行从业人员电子健康证明,电子健康证明可于体检 完成7个工作日后,在“浙里办”APP或在“支付宝”APP中 进入“浙里办”程序搜索“健康证明”查询电子证;从业人员 确有需要的,可于体检后7个工作日向免费预防性体检机构申请发放纸质健康证明。
(四)信息互通和数据汇总
各免费预防性体检实施单位每月统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免费办理情况,每季度将登记情况(附件5)和人数(附件6)电子版由医共体集团汇总后(附件6另需有纸质版经主要负责 人签字、单位盖章)上报至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汇总后将财政补助报表上报财政局。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体检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辖区体检管理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承担免费预防性体检工作的科室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保证体检设施设备投入,确保从业人员体检质量,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升免费预防性体检服务水平。
(二)落实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采用年内预拨、定期结算的方式,按照80元/人次的标准补助健康证明免费办理,确保工作需要(在11个月内办理免费健康证明次数等于、大于2次的按照1次免费健康检查金额进行结算)。县卫健局于每季度将各体检机构免费办理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兑现。
(三)强化部门联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要按职责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监管,在日常工作做好监管对象的免费预防性体检情况核查工作,及时互通信息,确保既要把预防性体检工作落到实处,又要严格按文件规定范围确定免费预防性体检对象,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原《长兴县卫生健康 局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免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通知》(长卫健发〔2019〕9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
长兴县卫生健康局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