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1-04317 | 成文日期: | 2021-09-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教发〔2021〕67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
统一编号: | ECXD04-2021-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民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研究制订了《长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长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长教发〔2015〕39号)文件作废。
长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大众、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收费合理、达到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并经教育部门认定通过的民办非营利幼儿园。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条件
1.资质要求。幼儿园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达到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
2.办园行为。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达到相应标准。幼儿园规模和班额、教职工数量和收入、教玩具配备符合《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相关要求。园务管理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无“小学化”教学倾向。安全卫生设施、人员配备齐全,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到位。一年来无违规办学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3.财务管理。幼儿园财务机构健全。配备会计、出纳,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开设独立账户,独立建账,账目清楚,所有收支在对公账户中真实反映。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依法缴纳教职工的社会保障金,收支合法、规范,每年安排添置教学设施设备、园舍装修等专项经费,且占有合理的比例,设备使用率、完好率高。
4.收费合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2倍)。伙食费根据成本合理核算,代收费项目坚持做到“代收代支、多退少补、按月公布、期末结算”。不收取任何形式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费用,无乱收费现象。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县教育局政务科提出申请,每年4月提交《长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及所需相关佐证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需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下:
(1)《长兴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全园幼儿收费清单一份;
(4)全园幼儿花名册一份;
(5)全园教职工名册一份,附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上岗证、保育员上岗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培训证明等相关证书;
(6)教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凭证;
(7)教职工工资待遇及银行发放凭证;
(8)幼儿园作息时间表、本周一日活动安排表;
(9)幼儿园申报工作汇报材料。
2.审核认定。县教育局政务科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评审,提出申请当年的5月底前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报县教育局党委讨论审议。
3.公示公告。县教育局党委讨论审议通过后,对初步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4.发文备案。对经公示后确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提出申请当年的7月底前进行发文备案,同时报送湖州市教育局,并将相关信息统一纳入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政策
根据省教育厅和县政府关于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奖补相关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性资金补助。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1.加强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申报审核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于当年7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出,退出后,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2.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完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支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考核。
3.加强考核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每学年5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考核一次。考核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各类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的依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在学年考核后一个月内拨付(附奖补资金明细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年度考核按20%、30%、50%比例设一、二、三等奖,学年度考核得分的一等奖必须在90分以上,二等奖必须在80分以上,三等奖必须在60分以上,60分以下不合格(保留一位小数)。
县有关部门要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监督与指导。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的幼儿园,对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违反师德师风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况的幼儿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考核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取消或收回本学年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长兴县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长兴县教育局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