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2/2021-04316 | 发文时间: | 2021-09-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认定及管理办法》共六条,主要内容为: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面向大众、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收费合理、达到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并经教育部门认定通过的民办非营利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条件。
1.资质要求。幼儿园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达到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
2.办园行为。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办
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达到相应标准。
3. 财务管理。幼儿园财务机构健全。配备会计、出纳,
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开设独立账户,独立建账,账目清楚,所有收支在对公账户中真实反映。
4. 收费合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当地城乡经济
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2倍)。伙食费根据成本合理核算,代收费项目坚持做到“代收代支、多退少补、按月公布、期末结算”。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
2.审核认定。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评审。
3.公示公告。对初步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4.发文备案。对经公示后确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提出申请当年的7月底前进行发文备案,同时报送湖州市教育局,并将相关信息统一纳入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政策。
根据省教育厅和县政府关于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奖补相关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性资金补助。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1.加强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申报审核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
2.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3.加强考核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每学年5月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考核一次。考核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各类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的依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在学年考核后一个月内拨付(附奖补资金明细表)。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长兴县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