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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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1-05497 成文日期:  2021-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关于夹浦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7 14:30:07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破解当前农民建房管理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农业农村厅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以及《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夹浦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夹政〔2016〕42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夹浦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二、主要内容

《补充意见》分为建房审批原则、申请建房户认定标准、宅基地使用面积核定标准以及初审制度等,主要内容为:

    (一)、建房审批的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应符合空间规划,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一切新建、重建、改建建房。需要对危房改造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后,须经例会审批同意。

  2.规范报批原则。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报批

  3.节约用地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原址拆建,如果影响交通、不符合村庄规划布局,需要移位或重新选址的,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非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需要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鼓励盘活空心村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宅基地退出及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4.保障困难原则。各行政村在审核建房申请时,应当优先保障建房困难户和危房户的建房需求。按人均住房面积来核定建房困难情况,其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为特困户应优先保障。危房户以有关部门鉴定为准。

  (二)、申请建房户认定标准

1.父母与一个儿子或一个女儿,按一户认定;两个儿子与父母,两个儿子均已结婚的且都已分户的,按两户认定;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与父母,女儿招女婿且女婿户口在册,儿子女儿已分户的,按两户认定;两个女儿与父母,女儿都招女婿且女婿户口在册,两个女儿已分户的,按两户认定。两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认定。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准。

2.老年户(60周岁以上)原则上不得单独审批建房,应纳入子女户合并审批。如无子女户挂靠(孤寡老人、子女户籍迁移或子女为城镇居民户口),可审批。

  3.挂靠居民(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得审批建房,不得计入宅基地申请人数。

  (三)、宅基地使用面积核定标准

  按在册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及层高层数标准(包括附属用房)为:使用耕地建房的:小户(3人以下)不得超过75㎡,中户(4-5人)不得超过110㎡,大户(6人以上)不得超过125㎡;使用建设用地建房的:小户(3人以下)不得超过90㎡,中户(4-5人)不得超过125㎡,大户(6人以上)不得超过140㎡。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人口计算标准原则上按本村经济合作社组织中该户家庭人员人数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未婚独生子女凭有效证明可按2人计算;

2.符合单独分户条件的已婚夫妇,双方均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未生育子女的,凭结婚证可按4人计算;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与父母或直系长辈同户的,少于4人的可按4人计算;

4.家庭成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符合《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条件的社员身份的,可计入该户宅基地申请人口。 

建房层数符合城建规划且与周边建房应保持一致,主房层数最多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不超过12米原则上不得圈建围墙

  (四)、建立农民建房初审制度。

农民建房初审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农业的分管领导,副组长为自然资源所所长、城建办主任、农办主任担任。由镇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情况,不定期召集自然资源所城建办、农办、巡查队伍和涉及村相关负责人召开农民建房初审会,初审后提交镇长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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