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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1-05501 成文日期:   2021-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夹政〔2021〕22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统一编号:   ECXD99D-2021-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夹浦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27 15:15:25

行政村、镇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破解当前农民建房管理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农业农村厅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以及《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夹浦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夹政〔2016〕42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夹浦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现印发给大家,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建房审批的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应符合空间规划,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一切新建、重建、改建建房。需要对危房改造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后,须经例会审批同意。

  2.规范报批原则。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报批

  3.节约用地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原址拆建,如果影响交通、不符合村庄规划布局,需要移位或重新选址的,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非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需要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鼓励盘活空心村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宅基地退出及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4.保障困难原则。各行政村在审核建房申请时,应当优先保障建房困难户和危房户的建房需求。按人均住房面积来核定建房困难情况,其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为特困户应优先保障。危房户以有关部门鉴定为准。

  二、申请建房户认定标准

1.父母与一个儿子或一个女儿,按一户认定;两个儿子与父母,两个儿子均已结婚的且都已分户的,按两户认定;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与父母,女儿招女婿且女婿户口在册,儿子女儿已分户的,按两户认定;两个女儿与父母,女儿都招女婿且女婿户口在册,两个女儿已分户的,按两户认定。两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认定。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准。

2.老年户(60周岁以上)原则上不得单独审批建房,纳入子女户合并审批如无子女户挂靠(孤寡老人、子女户籍迁移或子女为城镇居民户口),可审批。

  3.挂靠居民(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得审批建房,不得计入宅基地申请人数。

  三、宅基地使用面积核定标准

  按在册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及层高层数标准(包括附属用房)为:使用耕地建房的:小户(3人以下)不得超过75㎡,中户(4-5人)不得超过110㎡,大户(6人以上)不得超过125㎡;使用建设用地建房的:小户(3人以下)不得超过90㎡,中户(4-5人)不得超过125㎡,大户(6人以上)不得超过140㎡。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人口计算标准原则上按本村经济合作社组织中该户家庭人员人数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未婚独生子女凭有效证明可按2人计算;

2.符合单独分户条件的已婚夫妇,双方均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未生育子女的,凭结婚证可按4人计算;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与父母或直系长辈同户的,少于4人的可按4人计算;

4.家庭成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符合《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条件的社员身份的,可计入该户宅基地申请人口。 

建房层数符合城建规划且与周边建房应保持一致,主房层数最多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不超过12米原则上不得圈建围墙

  四、建立农民建房初审制度。

农民建房初审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农业的分管领导,副组长为自然资源所所长、城建办主任、农办主任担任。由镇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情况,不定期召集自然资源所城建办、农办、巡查队伍和涉及村相关负责人召开农民建房初审会,初审后提交镇长例会审批。

五、实施夹浦镇农民建房村级管理考核办法(详见附件)。

 

附:

夹浦镇农民建房村级管理考核办法

 

各行政村、机关各办公室、有关职能站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破解当前农民建房管理难问题,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对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施专项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3个行政村。

二、考核内容

1.落实建房审批。(30分)镇例会审批同意但未经放样、擅自开工的,每起扣5分;未按照审批面积建设,超审批面积3%以内扣5分,超3%至5%扣10分,超5%以上扣15分,且必须拆除整改到位

2.加强建房巡查监管。(60分)积极开展巡查管控,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阻止违法状态严重化。不认真履行五到场职责每次扣2分,未经镇例会通过擅自建设(含农民建房填土、新建或者不按审批要求建围墙/围栏)的,每起扣10分。其中占用耕地的,每起加扣5,整改不到位再扣5分,占用基本农田实行一票否决

3.重视“房屋确权发证”。(5分)提高确权发证工作效率、登记率、到户率。根据自然资源所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量,完成任务得3分(其中3季度之前要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目标,具体以下达任务表为准),未完成任务按比例得分;提高资料报送质量2分,不按要求组件报送,每退回一件扣0.5分,扣完为止,自本文件发送后,例会审批通过的在放样前,将资料报送到政府,不报送,不得放样。

4.其他常规性工作。(5分)配合镇政府、自然资源所、城建办、农办开展的卫片执法整改、耕地保护(非农化、非粮化的调查整改等)、地质灾害巡查、一村一梳理等其他工作,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未按时完成的相应扣分,积极主动按要求完成的不扣分。

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采用上交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风险责任金,村主职1万、村具体负责人8元,发生被扣的情况,下次考核前需要补齐,若工作岗位调整或调任等情况,退还相应金额的管理工作责任风险金实行半年考,将管理工作责任风险金平分到2次,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对一等奖的按1比1奖励,二等奖按60%奖励,三等奖不奖励,四等奖倒扣50%。95分以上为一等奖、90至94分为二等奖、85分至89分为三等奖、84分以下为四等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村级年度先进评选资格,没收个人管理工作责任风险金,并及时补交上述规定的管理工作风险责任金:

1、占用耕地2亩以上或基本农田1亩以上违法违规建设(含农民建房或其他建设),不能及时整改到位需要政府组织强制整改的情况;

2、因违法违规建设管控不力、需要通过政府组织大规模强拆才能消除违法状态;

3、违法违规建设,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又不能及时整改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4、因属地管控不到位,发生违法用地、盗挖矿山资源、破坏森林资源等严重违法行为

5、调摸时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出现一户多宅情形。

 

本补充意见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行。

 

 

            夹浦镇人民政府                       

                                            20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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