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1-03232 | 成文日期: | 2021-07-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发〔2021〕67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CXD00-2021-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强县人才强县首位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建设,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增强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中共长兴县委关于对标“重要窗口”建设加快打造人才强县创新强县更高水平推进实体经济振兴的决定》(长委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强县的工作导向,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以数字化改革为总抓手,突出创新驱动,以超常规硬核举措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形成创新策源优势、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二)主要目标。经过三年努力,到2023年,全县科技创新机制更加健全,创新活力显著增强,新经济新动能加速发展,科技创新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力争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3%以上,有研发活动企业数占比达8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60%,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0家,技术合同交易额占GDP的比重达2.4%,新增省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60个以上。
二、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1.加速科技型企业“倍增提质”。围绕产业高新化,深入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根据初创、成长、发展三个阶段,加强源头引进,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落地奖励。加强初期培育、发展扶持,建立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高成长省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加速推进规上高新化、高新规上化,加快“科技独角兽”企业培育,对达到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鼓励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每年择优遴选20个左右符合我县“1+4+2”产业定位的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投资项目,对项目设备投入给予奖励,推动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辐射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对投资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大奖励力度。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创新政策。坚持和完善企业(项目)软投入统计制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对研发奖励、税收减免等所得政策资金再投入,根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存量和增量给予奖励。鼓励乡镇(街道、园区)通过向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经费等管理,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费用“应统尽统”,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三、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4.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围绕县内“1+4+2”现代产业体系,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组织实施一批“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带动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突破制约新能源、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实现以科技创新为产业赋能。支持农业科技攻关,对于取得县级种子种苗工程建设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5.提升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接能力。引导企业参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积极承担“尖峰、尖兵、领雁、领航”省四大攻关计划。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省级创新联合体,承担实施省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四、提升创新载体能级
6.培育发展高端研发平台。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研发机构优化整合、提升能级,参与国家实验室在我省布局或参与组建省级联合实验室。支持我县领军企业牵头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载体如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在上级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优先支持各类创新载体(依托单位)实施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7.推动“双创”孵化载体提质升级。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链条创新体系,推动孵化平台向专业化、细分化方向发展,提升整合能力,提高孵化成功率和投入产出比。支持县内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在沪苏等地设立创新“飞地”等。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发挥省级农高园区的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农业科技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众创田园、乡村振兴科技示范基地等,分别给予政策奖励。国内知名运营机构在长设立孵化器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8.发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与长三角重点高校院所、军工单位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或引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比例给予政策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每年评选优秀新产品40项左右,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具有重大技术进步的科技创新活动并形成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9.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围绕智能汽车标志性产业链等县内重点产业,深入推进与高校院所的合作,共建地校合作创新载体,对载体运营及绩效予以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从事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对于符合条件的,县财政给予政策支持。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中国十大军工集团、央企科研单位共建技术产业研究院等科研平台,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政策支持。
六、汇聚创新资源要素
10.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奖——投——贷”联动发展模式,加大对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推进数字化改革,重点打造多跨协同的科技金融等重点应用场景。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建立完善“成果贷”“专利权质押贷”“人才贷”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科技银行贷款受惠面,给予承贷企业基准利率最高30%的贴息补助。优化“创新券”使用,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推动科技资源跨区域联动合作共享。
11.健全创新人才梯度引育。深入实施国家、省级海外引才计划、“万人计划”等人才工程,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力争全球顶尖人才引进实现突破。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到长兴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对各类别人才,按不同层次,给予享受人才政策。持续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对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健全企业首席科技官队伍建设,对评选的优秀首席科技官,给予政策奖励。
12.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围绕县内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科技配套服务,经备案注册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对其当年研发、检测等设备的投入按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将科技服务业企业检验检测等创新服务纳入创新券通兑范围,按照实际确认使用额比例给予财政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建立县政府“一把手”抓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将科技创新放在全局中优先谋划、优先落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作用,构建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完善跨部门、跨领域沟通协商机制。强化乡镇(街道、园区)“一把手”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形成县乡两级协同推进。
(二)强化创新引导。制定以创新主体、创新投入、创新成果等重点指标为参数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办法,对企业创新能力进行综合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层次的政策享受,引导企业加快集聚创新要素,激发企业创新动能,提升企业创新实效。
(三)推进诚信建设。深化科技监督机制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在各类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四)营造创新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创新为荣的价值观,使创新创业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取向。加大各类先进典型培育和宣传力度,形成重视人才、鼓励创新的文化导向,营造全民创新创业氛围。
附件:1.科技创新重点指标三年计划
2.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
附件1
科技创新重点指标三年计划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1 | 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 % | 3.1 | 3.2 | 3.3 |
2 | 有研发活动企业数占比 | % | 60 | 70 | 80 |
3 |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 | % | 57 | 58 | 60 |
4 | 高新技术企业 | 家 | 300 | 350 | 400 |
5 | 技术合同交易额占GDP的比重 | % | 2.2 | 2.3 | 2.4 |
6 | 新增省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 | 个 | 20 | 20 | 20 |
7 | 每万名就业人员中R&D人员数 | 人/年 | 165 | 170 | 175 |
8 |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 家 | 1100 | 1280 | 1450 |
9 | 新增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 家 | 75 | 80 | 80 |
10 | 新产品产值率 | % | 47 | 48 | 49 |
附件2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序号 | 指标名称 | 计分标准 | ||
1 | 创新主体(50分) | 企业主体资质(35分) | □高新技术企业(35分) □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30分)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5分) □县科技小微企业(20分) | |
2 | 企业研发平台资质(15分) | □省级企业研究院/市级实验室或以上(15分) □省高企研发中心/省农业企业研发中心(12分) □市科技企业研发中心(9分) | ||
3 | 创新投入(70分) | 研发投入(20分) | 规上(限上)企业 | □研发强度5%及以上或研发投入超2000万元(20分) □研发强度4%及以上(18分) □研发强度3%及以上(16分) □研发强度2%及以上(12分) |
规下(限下)企业 | □研发投入500万元及以上(20分) □研发投入200万元及以上(15分) □研发投入100万元及以上(10分) □研发投入50万元及以上(5分) | |||
4 | 研发团队及人才(20分) | □开展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或拥有国家级科技人才(20分) □开展市领军型创新团队项目或拥有省级科技人才(15分) □拥有海外工程师(12分) □拥有市级科技人才(10分) | ||
5 | 近三年承担科研项目(10分) | □国家科研项目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10分) □省级科研项目1项(8分) □市、县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6分) | ||
6 | 创新投入(70分) | 近三年产学研合作(10分) | 登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5项及以上或者合作金额500万元以上(10分) □4项或者合作金额400万元以上(8分) □3项或者合作金额300万元以上(6分) □2项或者合作金额200万元以上(4分) □1项或者合作金额100万元以上(2分) | |
7 | 技术合同交易额(10分) | 当年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 □1亿元以上(10分) □5000万元以上(6分) □1000万元以上(3分) | ||
8 | 创新成果(30分) | 新产品(15分) | 规上企业 | □新产品产值率≥80%(15分) □新产品产值率≥60%(12分) □新产品产值率≥县平均值(10分) |
规下企业或服务业企业 | □省级新产品3项及以上(15分) □省级新产品2项(12分) □省级新产品1项(10分) | |||
9 | 发明专利拥有量(8分) | □4件及以上(8分) □3件(6分) □2件(4分) □1件(2分) | ||
10 | 科技奖励(7分) | □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7分) □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5分) □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3分) |
说明:1.评价对象为当年申报科技政策的企业,其中,2年以内的新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主体、3年以内引进的县科技型中小微企
业以及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2.规上(限上)企业以政策申报当年的年报规上(限上)企业名单为准。
3.研发强度指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4.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值率以当年统计年报申报数据为准;规下企业研发投入需提供能体现研发费用的财务报表。
5.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总量或强度达到计分标准,但当年无增长的,计分下调一档。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
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