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1-06096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办发〔2021〕66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CXD01-2021-0014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物业行业监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全县现代物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领域党建统领全面提升住宅小区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浙建房〔2021〕3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档升级
(一)培育扶持物业龙头企业。对在长兴县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且管理的住宅物业面积达10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和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争先创优。对获得省级示范(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按每个住宅小区0.8万元/百户(最高为8万元)予以奖励;获得市级示范(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按每个住宅小区0.5万元/百户(最高为5万元)予以奖励;获得县级示范(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按每个住宅小区0.3万元/百户(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2万元)予以奖励。经复评通过的,奖励标准和新获得奖项一致。商务楼宇项目奖励标准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同等级别下浮30%执行。
(三)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质量标准建设。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长兴县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被列入省、市、县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在长兴县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项目分别给予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四)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升级。为做大做优做强物业服务企业,在长兴县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并申报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的企业,由B级升为A级(首次)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A级及以下升为AA级(首次)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由AA级升为AAA级(首次)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由A级及以下直接升级为AAA级(首次)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连续3年被认定为AAA级的,第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人才培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在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物业服务合同后,由企业依托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消防管理、电梯管理等技能就业培训。对于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后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给予企业50%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贴。乡镇(街道、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物业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经理履职到位,根据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小区业主满意度等,每年按照5%的比例评选出优秀项目经理,并给予0.2万元/人的奖励。
二、健全完善相关补助政策
(一)扩大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补贴。对中心城区2008年(含)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的,每年给予500万元的考核补贴资金,按照《长兴县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其中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每年核定300万元的考核补贴资金;2001年至2008年(含)建成的老旧小区每年核定200万元的考核补贴资金,每户补贴标准按《长兴县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办法》规定的60%执行)。别墅、排屋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不予列入补助范围。
(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小微小区。对中心城区2008年后建成的总户数少于200户或者地上总建筑面积少于20000平方米的小区物业项目服务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业主满意度达到90%及以上的,按200元/年·户予以补贴;有电梯和地下配套设施造成管理成本上升的,按300元/年·户予以补贴。纯别墅、排屋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继续保持对公共维修应急资金的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公共维修应急资金,统筹用于缓解中心城区2010年(以具体交付时间为准)之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中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等维护和维修。
(四)落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费按该小区统一的物业费标准100%补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住户收取。经济适用住房按50%补贴,其余50%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于交易次月取消补贴,全部由业主承担。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对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工作考核,并按不同的考核评级分别设置补贴发放比例,具体细则由县建设局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实施。
(五)鼓励支持节能减排专项改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管理中主动排查高能耗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备,开展技术革新和设备改造。对物业服务企业节能减排改造后成效显著的,根据改造实际投入资金,给予25%的一次性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动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齐抓共管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充分履职。各乡镇(街道、园区)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业主委员会履职尽职。县建设局将业委会履职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园区)的物业管理考核中,并组织开展年度优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评选,根据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小区物业管理等情况,评定若干个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6万元、0.8万元的奖励。
(二)压实社区居委会参与管理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范围,落实物业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快辖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指导业主委员会完善小区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制度及管理规约;参与辖区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纠纷的调解工作,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属地管理职责。县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参与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的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评出若干个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6万元和0.8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争创“红色物业”标杆小区。鼓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推进“红色物业”创建工作,对创成省级“红色物业”项目、市级“红色物业”标杆小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的奖励,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分配给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四、附则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同一补助或奖励内容,涉及县级其他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