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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71747/2024-00137 | 成文日期: | 2024-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
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湖长政复〔2023〕3号)
发布日期:2024-06-27 10:53
长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湖长政复〔2023〕3号
申请人:杭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综执罚决字〔2022〕第0*6号),于2023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组织了听证会。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经申请人申请,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中止审理。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其申请撤回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恢复审理后,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