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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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1302244/2023-00001 发文时间:   2023-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太湖街道办事处
2022年长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参保对象为湖州市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包括:

1)具有长兴县户籍(含在本县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2)县内中小学校(含幼儿园、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县内在校学生:以学校发放的《学生医保参保缴费告家长书》为准在学校进行参保缴费。

除县内在校学生外的其他居民:以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到户籍(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的村居(社区)参保缴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个人缴费:成年人每人每年600元,未成年人及县内在校学生每人每年500元。

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35元。

县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持证残疾人,独生子女困难户,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分别是什么时候?

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本年度101日至1220日,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1日至1231日。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及中途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如何?

1、当年新取得本县户籍的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参保并全额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中途参保的需全额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特别提醒:每年11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可自主选择参加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年度待遇。参保人员凭户口本或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到户籍(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参保缴费。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1、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签约人员门诊报销5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报销30%);二级定点医院(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院)门诊报销30%;三级定点医院(除县区级三级公立医院外)门诊报销20%;定点药店购药的,按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报销20%

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为1200元。规定慢病备案人员再增加1100元。

2、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门诊,使用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的,基金支付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0%

(二)住院统筹待遇

1、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8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按二级定点医院标准报销);二级定点医院(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5%;三级定点医院(除县区级三级公立医院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1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60%

2、在市域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15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55%;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单位)住院医疗费用自理30%后,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3、同一医保年度内,住院设一次起付标准;转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转入医疗机构级别对应标准执行。

4、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5、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的可享受定额补助1000元,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特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重症瘫痪、重症精神类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特殊病种备案人员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针对性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予以支付。

(四)慢性病门诊待遇

慢性病规定病种: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病备案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报销限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0元,基层医院门诊发生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提高至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70%);定点药店购买对应药品的报销比例提高为50%

(五)哪些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参保人员在实行联网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

2、参保人员在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本人社保卡、发票原件、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到医保服务窗口结报。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长兴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解读人员:张莹

联系方式:0572-6800518


八、县医保中心及各乡镇(街道、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及电话

 

序号

延伸场所名称

详细地址

固定咨询电话

1

长兴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锦绣路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G区

0572-6024847

2

雉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解放西路241号一楼大厅

0572-6029016

3

画溪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雉州大道558号

0572-6025082

4

龙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龙山街道双拥路201号龙山街道办事处

0572-6056200

5

太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太湖街道陈王路299号A幢

0572-6291787

6

泗安镇便民服务中心

泗安镇绿洲大道325号

0572-6295306

7

煤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煤山镇新政府10号楼一楼

0572-6075076

8

和平镇便民服务中心

和平镇滨河东路原和平成校

0572-6070923

9

林城镇便民服务中心

林城镇振兴西路1号

0572-6369252

10

李家巷镇便民服务中心

李家巷镇新街东路100号

0572-6060270

11

小浦镇便民服务中心

小浦镇画溪·银杏景苑3号楼

0572-6307978

12

吕山乡便民服务中心

吕山乡吕蒙路18号

0572-6091053

13

虹星桥镇便民服务中心

虹星桥镇虹星路21号

0572-6090100

14

水口乡便民服务中心

水口乡金沙街166号

0572-6530572

15

夹浦镇便民服务中心

夹浦镇夹浦新街11号

0572-6297269

16

洪桥镇便民服务中心

洪桥镇鸿运大道588号

0572-6297217

17

太湖图影度假区便民服务中心

图影度假区图影大道888号

0572-606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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