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50135640/2024-00028 | 发文时间: | 2024-04-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雉城街道办事处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工程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明确工程类项目基本操作流程,理清各领导小组、职能科室、下属企业以及村居(社区)工作职责,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雉城街道办事处、街道各村居(社区)以及街道下属企业投资建设(或代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交通、园林绿化、装饰装潢、房屋拆除、修缮工程、集体经济建设工程、民生事业建设工程和其他工程类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成立雉城街道工程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前置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流程(见附件3),确保项目建设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雉城街道工程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街道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含村级工程)应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按年度计划实施。
第五条 每年年底,街道各大办(含条线)、村居(社区)及下属企业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制定下一年度估算总价在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清单,填写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表(含村级工程),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资金、筹资方法、实施时间等基本信息(见附件4),及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和备案。
年中临时新增或调整的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实施科室(条线)、村居(社区)、下属企业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或取消预审程序,同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街道各大办、下属企业及各村居(社区)制定的工程项目清单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合理安排确定工程规模大小和筹资形式,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细化项目责任清单,涉及政策处理等事项的由涉及科室、村居(社区)、下属企业自行对接解决,并上报政策处理方式。
第七条 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审,提出项目确认、调整、完善、取消等意见。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即可。
街道工程项目内审成员、涉及科室(条线)、村居(社区)和下属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预审会议,对工程项目规模大小、拟交易或政府采购方式、规划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确认。
第八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前置审核通过的5万元以上项目,由项目分管领导分别报请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和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实施清单。
一、街道本级(含下属企业)工程项目审批权限
(1)街道本级(含下属企业)工程施工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估算总价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预审和备案后,由涉及条线分管领导报请主任办公会议、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经审议通过后填写《街道工程项目审批表》(见附件5-1),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街道本级(含下属企业)工程施工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估算总价5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工程,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确认、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街道零星小额工程项目审批表》(见附件5-2),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村居(社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
(1)村居(社区)工程施工项目及估算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预算总价30万元(工程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上工程,经预审和备案后由涉及条线分管领导或联村居(社区)领导报请主任办公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经审议通过后填写《居社工程项目审批表》(见附件5-3),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村居(社区)工程施工项目及估算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预算总价30万元至5万元(工程服务类项目10万元至2.5万元)工程,经预审和备案后由涉及条线分管领导或联村居(社区)领导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经审议通过后填写《居社小额工程项目审批表》(见附件5-4),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村居(社区)工程施工项目及估算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预算总价5万元(工程服务类项目2.5万元)以下工程由居社两委班子商议决定,报请条线分管领导或联村居(社区)领导确定,并填写《居社零星工程项目审批表》(见附件5-5),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经街道审批通过后,及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对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办理审批程序。
村级工程项目须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并公示,再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同步进入“湖州市基层小微权力运行平台”进行线上操作申报。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条 严格落实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每个项目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前期的设计、行政审批和后期建设管理工作。
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长兴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街道、居社和下属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应做好项目勘察选址,根据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建筑工地施工许可等批复手续。
投资额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涉及深基坑、高支模或复杂结构的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经街道审批后根据实际需求,项目负责人应委托测绘、勘察、设计等单位进场,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涉及科室(村居、社区)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共同评审把关,并形成评审纪要(见附件6)。如遇重要工程项目可报街道工程项目审核监管小组(内审小组)进行会审。如遇较复杂项目、特殊工艺项目也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
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必须考虑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的影响,做好防范措施,重大工程项目应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复(认可)或规划会议。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及时聘请符合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依据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按要求规定上传施工图联审平台的应上传图审,其他施工图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会审(内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如需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充分对接沟通,确保工程量清单描述清晰准确、无重复无遗漏。编制预算时,涉及科室(村居、社区)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对项目造价、工期、施工工艺等内容进行指导把关。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完成后,政府投资项目报县财政局进行财政审核。非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办公室(居社)自行组织工程预算内审,重要复杂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预算审核通过后,应按类别进行下浮一定比例的方式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四章 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为规范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成立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并建立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心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见附件7、8)。
第十六条 国家和地方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实施招投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拆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
第十七条 进街道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适用范围和额度。街道及其所属居社、下属企业组织利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性项目的交易活动等。
一、村级项目(各村居、社区为业主的项目)
1.进村级小额工程平台交易规模标准:
(1)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
(2)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
(3)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不含)元以下项目。
具体交易流程按长公管委发〖2020〗6号和〖2022〗3号文件规定执行:村级小额工程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价、村两委商议直接选定二种方式,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
村级小额工程中一般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下列工程项目可采用村两委商议直接选定方式进行。
涉及抢险救灾等情况紧急的;属于工程项目复杂、技术要求特殊的项目,一次公开竞价后少于3家单位报名的;两次公开竞价后仍少于3家单位报名的(交易方案未作调整继续交易原因导致第二次公开竞价失败的除外);工程施工估算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估算总价在2.5万元以下的,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类,估算总价在2.5万元以下的项目。
2.进街道平台交易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含)到400万元(不含)项目;
(2)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含)到200万元(不含)项目;
(3)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含)到100万元(不含)项目。
3.进县平台交易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
(2)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
(3)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二、街道项目(街道办事处为业主的项目)
1.未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限额以下项目原则上走政府采购方式,进县平台交易。按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1)政采云平台申报计划,包含分散式采购和集中采购。其中集中目录内的项目进县采购办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 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表详见县财政局发布的文件)
( 2 )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下。
( 3 ) 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以下且在10万元以上的,还可以采用申报自行采购后进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4 ) 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5)有关的服务类也可在湖州市中介网上超市交易。
2.进街道平台交易: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含)到400万元(不含)项目;
(2)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含)到200万元(不含)项目;
(3)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含)到100万元(不含)项目。
3.进县平台交易,由县公管办监管: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
(2)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
(3)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项目;
4.其他与工程有关的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审计等),可通过湖州中介超市进行交易。
原则上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内的工程服务类项目可采取公开竞价、公开比选方式交易;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也可采取直接选定方式交易,按照街道本级(含下属企业)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但同一个业主同一个项目总额度不超过30万。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及适用有关文件。
1.交易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发包(随机抽签)、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2.采用邀请形式进行交易(包括邀请招标、邀请形式的竞争性谈判、邀请形式的竞争性磋商等)的项目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通过。
额度控制:①街道当业主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下;②村居当业主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执行。
3.必须用招标方式交易的项目(限额以上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2)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3)工程有关的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4)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按街道采购规定。
4.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操作;采用随机抽签发包的,按《长兴县国有资金投资小额工程项目随机抽签发包暂行办法(试行)》(长公管委发〔2019〕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操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按长农发〔2020〕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操作。实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程序操作,实行竞争性磋商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实现工程建设控制目标的重要保证。
合同签订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且收到履约保证金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主要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内容相一致,并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如遇到重点复杂工程的合同应执行先审批后签约原则。工程合同审核范围:合同内容及合法性审查、中标通知书、立项审批表、附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
街道及下属企业工程合同签订前,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科室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共同审查;200万元以上或重大复杂工程项目合同还需报请街道法制办以及街道主要领导审查。经核实无误后,项目负责人凭项目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办公室加盖单位印章。项目中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必须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村居(社区)工程合同签订前,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居监委负责人、村居(社区)负责人共同审查,200万元以上或重大复杂工程项目合同还需报请街道法制办以及街道项目分管领导审查。经核实无误后,项目负责人凭居民区(社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项目中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正本二本,副本若干本。项目负责人将合同按照街道用章要求加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两张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合同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保管,用于日常管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将合同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员入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合同规定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日常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建立相应的考勤记录。
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执行考勤制度,有条件可配备电子考勤系统(如指纹考勤等),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实施考勤,每月考勤结果按合同违约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涉及的科室(居社)负责人以及项目分管领导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参与项目的前期及后期建设的协调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等方面。2.负责项目相关的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参与招标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3.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工地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街道本级及下属企业工程重大事项须向所在科室主任、项目分管领导和城建分管领导报告;居社工程重大事项须向居社书记、联居社分管领导和城建分管领导报告,项目负责人配备《工程重要事项记录本》,以对施工部位、施工情况、协调会议、工程变更、领导调研、重要事项等进行详细记录。4.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日常管理进行督查。参加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子分部)或重要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及时在相关验收记录上签字。负责落实桩基、消防、防雷及空气检测等重要检测项目。5.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做到安全文明施工。6.负责督促施工进度,做好施工现场协调。7.负责工程款项支付的初步审核,并建立项目工程款项支付台账资料。8.负责在《工程重要事项记录本》上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申报、审核、签认情况及记录工程技术问题、难题等需要集体协商、处理的重要事项。9.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驻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协调对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配置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等不得低于中标时承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街道、居社重要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对整个项目周期内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并做好资料收集、台账管理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监理履职的管理。检查监理日记、旁站记录、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细致审核。
对于履职不到位、监理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终止合同,所产生的监理费按照监理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合同工期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编制详细的月、周工期计划。对计划进行跟踪检查、动态控制,积极配合并强有力地协调各方关系。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都应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各项条款,严格维护工程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的严肃性,力求不变更或少变更,尽量在预期的工程投资额度和工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按照申请、审批、实施的原则执行(见附件9),事前应明确申请变更项目、变更金额等内容,未经申请审批的工程量变更将不进入工程结算范围。工程变更应该遵循的原则:严格控制、层层把关、程序合规。
总投资500万以下工程变更规定:变更金额小于总工程量10%,且小于10万元的变更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确认、科室负责人审核、项目分管领导审定。单项变更金额小于总工程量10%,且金额在10万和50万之间的项目由第三方投资控制审核,经项目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确认、条线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商议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同时报县发改委、财政局备案。变更金额大于50万元的变更项目须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审定。总投资500万以上工程变更规定按长政办发〖2018〗27号文件执行。
所有联系单签发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应当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会商研究,并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须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2.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者由于其他技术原因要求的修改、变更,应书面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报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3.施工单位:针对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出具书面变更申请,经监理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涉及设计变更的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4.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填写要求:
1.所有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时应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见附件10)。经业主单位审批同意、监理单位下发变更令后,施工单位再实施。
2.变更内容
(1)对于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2)对于涉及到现场计量的,应附有施工、监理、投资控制、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认的现场签证。
(3)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应标明具体的长、宽、高等技术数据。隐蔽工程工程量计量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实的隐检记录单和影像资料。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认可。
3.监理工程师应如实审核工程变更事由和变更内容,对是否有必要变更、能不能变更等方面要有明确意见,并对变更各项内容和数量要有准确的描述,写不下时可提供附件。不得仅简单地写“同意”或“情况属实”。
4.项目负责人应对变更事由、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变更的真实性负责。
5.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审核工程变更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结算口径的准确性。
6.如遇紧急情况工程量较小变更的,可在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下先实施,但工程变更发生后7天内施工单位未向监理、业主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将不进入工程结算(涉及减少项目除外,发生时业主单位有权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二条 所有《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经相关审批人签字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办公室加盖印章。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加盖印章后,《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附件由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各执一份,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工程竣工后,项目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所保管联系单应与工程竣工档案一起移交档案室。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等因素需要变更的,除不可抗力,工程决算价增加金额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因特殊原因超10%以上变更量情况的,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特殊情况报告单》(见附件11)。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街道涉及条线负责人、村社居监委负责人)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如有必要可邀请街道工程项目审核监管小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至质量保修期时间内相关事宜,并及时办理项目移交工作。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填写竣工验收单(见附件16),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竣工和结算资料,按规定程序提交审计,原则上要求一次性提供。
结算资料经项目负责人初审(负责检查竣工图完成工程量、变更及联系单工程量和增甩项工程的真实性)后并在《工程送审资料交接清单》(见附件18)和施工单位送审结算资料中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工程项目审核监管小组;由审核小组对提交审计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审核无误后及时报送竣工决算审计。重大项目报送国家审计之前须由街道工程项目审核监管小组进行内审,要求较高的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预审。审计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内审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后由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单。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工程项目、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街道、居社、下属企业投资额在5万元(含)以上所有工程项目需审计;5万元以下复杂工程项目建议审计。审计工作依据县审计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送审额超100万以上财政资金项目,审计报告必须送县审计局备案。
第四十条 结算审计单位不得由施工单位指派,审计单位采购按前款第十七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进入结算审计环节由项目负责人全程跟踪审计过程,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居社书记)以及项目分管领导。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合理安排建设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高效、共商”的原则,逐级申报审批。支付审批程序:
(1)支付进度方面: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工程进度支付,不得提前支付。
(2)支付手续方面:工程款支付应填《街道工程项目款支付审批单》或《村居工程类资金支付审批单》(见附件15、16)。第一次支付需提供立项申请表、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及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凭证,之后每次支付提供合同复印件,并按合同要求附有关佐证材料。5万(含)以上工程必须提供审计报告,5万元以下复杂工程项目建议提供审计报告。
(3)街道零星小额工程和村级零星工程应提供小额工程审批单、工程结算清单等资料。零星工程如没有结算清单的,应提供施工前后对比照片以及工程项目费用清单(需项目经办人、科室〔居社〕负责人签字)。
(4)工程项目款超过总工程量10%以上部分原则上不予支付,特殊情况超出部分报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商议。对工程项目招标前期工作不到位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将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在合同签定前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购买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其中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合同价的2%,未交纳的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预留的质保金不高于审定价的1.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退还。
第四十三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提前支付。财务科室凭批准的审批表及承包人按要求出具的正规发票方可支付,尾款支付还需附决算审计报告。所有款项必须转入中标单位账户内,严禁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或借用其它单位帐户领取工程款或现金(涉及承包人为自然人或民工劳务工资等情况除外)。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未给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验收。
第四十五条 实行工程项目督查检查制度。街道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实施科室、居社定期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及时签定《安全合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程项目责任人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妥善处理好施工场地与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业主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街道纪工委负责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变更审批、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实行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制度。由街道工程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街道工程项目建设的考评,对项目实施科室、居社履行的主体责任以及项目建设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因违反国家、省市县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外,街道可依法限制其参与本街道的项目建设业务。
第五十条 街道实施科室、村居(社区)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项目施工随意变更、工程结算超额、重大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均要向党工委、办事处作出情况说明,并通报批评;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进行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街道、村居(社区)、以及街道下属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原则上每个项目应单独建立一套档案资料。
街道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统一交给街道档案室存档;村居(社区)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由各村(居)自行存档。
第五十二条 档案资料按照工程实际规模大小及行政审批情况进行归档,内容应参考以下目录: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2.项目服务联系单,环评、水保等批复;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4.规划红线图;5.征地及土地审批有关资料;6.地质勘察资料;7.概算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8.施工图设计文本;9.招标控制价审核、招投标文件及资料;
10.合同文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投控等);11.施工图会审纪要;12.质监委托书;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4.施工许可证;15.工程变更联系单;16.竣工图及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17.规划核实书;18.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备案)及审计过程相关资料;19.与工程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档案资料原件汇总和审核,资料齐全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员(包括电子档案)。
第五十四条 工程档案移交档案室后,一律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或复印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条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若遇上级规定或文件冲突时,以上级规定或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工程管理领域的由街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