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71616/2023-00030 | 发文时间: | 2023-0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水口乡人民政府 |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的职责分工
(一)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
(二)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二、划定标准
(一)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1.以小型水库、山塘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小型水库、山塘的集水区域;
2.以河道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的陆域(不超过集雨范围);以大中型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3.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
(二)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水源地所在地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保护范围要求。
三、工作内容
(一)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源地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供水规模大小建立水源地名录;
(二)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在1:10000地形图上划定保护范围;
(三)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明确保护范围,制订水源保护公约,并设立警示标志;
(四)编制辖区内农村饮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制作农村饮用水水源分布图和保护区划图。
四、信息公开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设区市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备案。设区市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将所辖县(市、区)方案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备案。
五、严格管理
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合并、调整等因素,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保护工作与农村供水“十三五”规划紧密衔接。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物理或生物隔离防护设施,对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