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71210/2025-00058 | 发文时间: | 2025-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各相关科室(中心)、行政执法队,各市场监管所,相关承检机构: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抽检监测效能,根据《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湖市监检〔2025〕32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2025年长兴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2025年长兴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2025年,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不少于2300批次,其中市县监督抽检1450批次、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600批次、你点我检(定量)250批次。具体抽检内容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并结合县域日常监管需求确定。
一、工作目标
以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管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检管结合,提高抽检监测靶向性和精准性;发挥抽检监测风险排查、风险防控、风险预警作用,加强协同监管;加大风险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风险闭环管理,进一步实现食品安全隐患治理精准化、智能化、科学化、成果化。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以高风险食品、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连续问题企业、隐患地区为重点区域,传统节令、集中上市时间为重点时段,加大对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重点突出问题的抽检力度。
(二)明确抽检事权。按照省局和市局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落实市、县两级抽检重点。重点抽检农贸市场、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中型及以下餐饮单位、中型以下流通企业、“三小一摊”以及少部分产品单一、工艺简单食品生产企业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市局也可相互调剂,确保抽检覆盖面。
(三)规范抽检流程。严格落实省、市抽检分离改革要求,着重突出“抽”与“检”分离,发挥县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中心职能,所有抽检任务均由食品抽样队通过“双随机”进行抽样。完善抽检样品交接和实验室内部流程规范,各承检机构全面实施实验室盲检制度。全面落实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制度和相关规定,按照“时、效、度”原则向社会公开相关抽检结果。对网络外卖社区团购需通过“骑手”投送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抽样人员送(收)样地点事前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四)强化闭环管控。严格落实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五个到位”要求,并且协同联动和社会共治,助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对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开展核查处置时,要强化核查处置各项措施,加强风险闭环管理,对抽检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及时组织研判、及时组织整治、及时组织评估,有效清除风险隐患,确保治理成效,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三、工作任务
全年全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不少于2300批次,其中市县监督抽检1450批次、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600批次、你点我检(定量)250批次,食品安全应急与稽查专项抽检批次在县本级监督抽检计划中调剂。
(一)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
全市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600批次,报送分类A为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组织实施时,监督抽检中食用农产品批次数与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批次数之和为1批次/千人;严格落实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周周检”工作制度,具体结合农批农贸市场和生鲜门店“四改整合”组织实施;抽检的具体品种为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豆类等主要产品;检测项目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34类(食品细类四类)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和“三年整治”计划隐患突出的重点食用农产品(具体品种项目详见附件1),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其他必选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参照市局执行,仅可以在市局选定项目中个别微调;本专项抽检严格按照总局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时的程序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
(二)区(县)局监督抽检计划。
全年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合计不少于1450批次,根据省局、市局抽检计划安排的重点抽检任务,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需求组织我县监督抽检计划(含专项抽检计划),总批次数为3.5批次/千人(含农产品专项计划),全年监督抽检批次原则上不超过市局布置任务的105%。
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具体批次由县级监督抽检计划中调剂使用,主要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包括节令期间(清明、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涵盖粽子、清明团、月饼、绿豆糕等地产节令食品;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以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抽检,主要涉及保障食品和专项治理食品。
(三)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计划。为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总局、省局要求以及2025年度市政府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你点我检”等服务民生类专项抽检,全年你点我检(定量)批次不少于250批次。
(四)网络、校园食品抽检计划。2025年将全面开展网络食品专项抽检、校园食品抽检专项抽检,网络专项监督抽检批次按照2.5批次/万人部署(市县合计);校园食品专项抽检覆盖辖区50%以上中小学,并落实除寒暑假外“双周一检”任务。网络食品和校园食品专项抽检由省局实施方案下发后市局专门下发专项计划,具体计划批次由市、区(县)两级计划内调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县级抽检监测计划及上级各项要求认真落实。完善食品抽检工作机制,确保抽检监测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贯通。加强国抽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数据分析,并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数据分析,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强化进度均衡。每月抽检比例均衡推进,全年计划各季度抽样及检验进度占全年批次的比例分别控制在20%、30%、30%和20%,并且要有效保证抽检时间、区域以及品种上均衡度,各级抽检任务务必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总任务数的50%,9月底前完成总任务数的80%,12月上旬前完成全部抽样,12月底前完成检测任务。降低小微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的抽检比例,原则上小微食用农产品经营(摊位)户同日一次性抽样不超过2批次。
(三)检验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及检验方法按照《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和省局的《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表》执行。原则上不将标签、感官等无法实验室检验数据的项目列为年度抽检项目。如需在总局、省局监督抽检细则基础上增加抽样新品种和检验新项目,报市局审核,并经省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强化协同治理。创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闭环机制,加强市区(县)两级联动、部门协同,实现抽检工作提质增效。强化抽检各项排名指标争先意识,深化“检研协同”“检管结合”“检打联动”,提高风险隐患研判能力,确保“抽、检、研、处、控、服”一体化精准管控到位,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水平。
(五)规范抽检工作。各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其中抽样单编号由国抽系统自动生成。抽样单填写要求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附件3)执行。在抽样和检验环节中要仔细录入,检查无误后再提交抽样单,市局将适时通报机构退修差错率,并将其纳入年终对机构的验收考核。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不得强制要求餐饮企业临时制作。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12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
(六)严格复检异议。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 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
(七)强化核查处置。执法队、核查办案队、各基层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做好查封召回、异议复检、立案调查及公开公示等各项工作,务必在70日内完成任务并填报至国抽系统,确保核查处置率、按时办结率、立案率3个100%,并且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对主观有过错的或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12小时内启动。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八)加强信息公布。严格落实《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工作指南》和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食品抽检信息、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以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率达到100%(特殊情况除外)。
(九)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和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十)其他工作要求。县局可根据监管需要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临时调整。
各单位在抽检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联系。
联系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叶素红 电话:0572-6671232
附件:1.2025年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专项必检品种、必检项目表
2.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3.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
附件1
2025年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专项必检品种、必检项目表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必检项目 | 市选项目 | 备注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氯霉素、替米考星、恩诺沙星 | ||
牛肉 | 克伦特罗 | 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地塞米松 | |||
羊肉 | 恩诺沙星 | 克伦特罗、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肉 | 鸡肉 | 尼卡巴嗪、多西 环素 | 氯霉素、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 |
鸭肉 | 呋喃唑酮代谢物 、氟苯尼考 | 氯霉素、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菜豆 | 噻虫胺 | 氧乐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毒死蜱、灭蝇胺 | |
豇豆 | 噻虫胺、噻虫嗪 、倍硫磷 | 灭蝇胺、氧乐果、克百威、、水胺硫磷 | |||
食荚豌豆 | 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多菌灵、噻虫胺 | 灭蝇胺、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
豆芽 | 豆芽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 亚硫酸盐(以SO₂计)、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胡萝卜 | 噻虫胺、甲拌磷 | 氟虫腈、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噻虫胺、噻虫嗪、毒死蜱、吡虫啉 | 吡唑醚菌酯、甲拌磷、克百威 | ||
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 锰盐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涕灭威、毒死蜱 | |||
鳞茎类蔬菜 | 百合 | 镉(以Cd计) | 总汞(以Hg计)、毒死蜱 |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葱 | 噻虫嗪 | 毒死蜱、戊唑醇、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丙环唑 | |
韭菜 | 毒死蜱 | 腐霉利、甲拌磷、克百威、氧乐果 |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噻虫胺、毒死蜱 、啶虫脒 | 倍硫磷、噻虫嗪、氧乐果 | ||
甜椒 | 噻虫胺 | 毒死蜱、噻虫嗪、倍硫磷、氧乐果 | |||
茄子 | 噻、虫胺 | 毒死蜱、克百威、噻虫嗪、氧乐果 |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噻虫胺、毒死蜱 | 甲拌磷、辛硫磷、氯氟氰菊酯和 高效氯氟氰菊酯 |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虾 | 恩诺沙星 | 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氧氟沙星 | |
淡水鱼 | 恩诺沙星、孔雀石绿、磺胺类(总量)、地西泮、氧氟沙星 | 呋喃唑酮代谢物、甲氧苄啶、诺氟沙星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 | 恩诺沙星 | 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氧氟沙星 | ||
海水虾 | 二氧化硫残留量、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 | 镉(以Cd计)、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磺胺类(总量) |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种:牛蛙)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氟苯尼考" | 孔雀石绿、磺胺类(总量)、氧氟沙星 | a.仅蛙科、鳖科食品 动物检测b.限头足类、腹足类 、棘皮类检测。 | |
水果类 | 仁果类水果 | 梨 | 苯醚甲环唑、乙螨唑 | 敌敌畏、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 | |
柑橘类水果 | 柑、橘 | 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 | 丙溴磷、水胺硫磷、氯氟氰菊酯 和高效氯氟氰菊酯、2,4-滴和2,4-滴钠盐 | ||
橙 | 联苯菊酯、氯唑磷 | 丙溴磷、水胺硫磷、2,4-滴和 2,4-滴钠盐、苯醚甲环唑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桑葚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多菌灵 | ||
热带和亚 热带水果 | 香蕉 | 吡虫啉、噻虫胺 、噻虫嗪 | 氟虫腈、腈苯唑、联苯 菊酯 | ||
芒果 |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戊唑醇 | 苯醚甲环唑、乙酰甲胺磷、噻嗪酮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 热带水果 | 荔枝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除虫脲 | 苯醚甲环唑、氰霜唑、氟吗啉 | |
杨梅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氧乐果 | |||
龙眼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氧乐果 | |||
番木瓜 | 噻虫胺、噻虫嗪 | 乙酰甲胺磷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甲硝唑、甲氧苄啶、多西环素 | 地美硝唑、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 |
其他禽蛋(重点品种:鸭蛋) | 多西环素 | 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 | 仅鸭蛋、鹅蛋检测多 西环素 |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籽类 | 黄曲霉毒素B₁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镉(以Cd计)、噻虫嗪、噻虫胺 | 仅花生检测黄曲霉 毒 素 B₁。 |
附件2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抽样单位在食用农产品抽样时,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规开展抽样任务外,要把握以下流程及要点:
一、行政监管人员抽样注意事项
(一)事前准备: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熟悉抽样过程规范和取样技术要求,带好相关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容器工具等),需要冷藏及低温保存的样品,应该配备冷冻车辆或者车载冰箱。监管部门也可邀请相关抽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抽取样品。
监管部门配合受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可结合检查计划,和机构协商确定抽样时间、线路和“双随机”抽样食品单位、品种等。
(二)事中检查: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证照齐全。同时检查抽样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检查发现销售者无证照,或者进货查验、进货凭证不齐,同时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问题隐患的,可在依法查处同时,进行执法抽样检验。
二、检验机构抽样前准备
(一)对接监管部门。根据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抽样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陪同监管人员。抽样计划需明确抽样的品种、批次数量、抽样时间段等。根据日常抽样速度确定辖区里本次任务的抽样主体数量,并预留几家抽样主体防止出现被抽样单位无样品、无合法资质等情况的出现。
(二)细化过程要求。明确抽样计划后,及时对接辖区监管人员,进一步细化线路、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明确监管靶向:如辖区内有大型农贸市场是否需要增加抽样品种,辖区内经营主体连续出现不合格信息等。
(三)确定抽样路线。确定完计划后,要沟通记录陪同监管人员的行程安排,如明确是否基层所或抽样地碰头,事前是否开会协商抽样靶向,中午是否休息、如何就餐等。
三、抽样时关注事项
(一)确认同行人员数量。除技术机构抽样专业人员外,食用农产品应需至少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各抽样组织单位应提前和相关人员联系,明确工作要求。
(二)被抽样主体核查。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被抽样单位取得合法资质且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监管人员同时对销售者依法经营、索证索票等进行现场检查,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特殊样品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带回实验室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并确认,回到实验室后采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全程记录,相关记录保存2年以上。
(四)样品及文书签字确认。抽样结束后,备份样品和抽样文书均需抽样人员(包括监管人员)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执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市县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时,还需要一名市场监管人员在PAD上签名。
(五)特殊情况处理。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被抽样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取得相关资质但不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监管人员查实并对其依法查处。
附件3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
填写规范
一、场所编号规则
抽样单规则由3位任务级别字母加1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特殊情况在编号后增加2位任务性质字母。如专项抽检任务在编号末尾增加“ZX”;跟踪抽检任务在编号末尾增加“GZ”。
编号格式为:任务级别字母(3位字母)+任务年份编号(2位数字)+任务来源编号(6位数字)+抽样单位编号(4位数字)+内部流水号码(5位数字)+特殊任务性质字母(2位字母)。
二、区域类型
(一)“城市”或“乡村”:抽样场所所在地为市辖区以及县、县级市政府所在镇,国抽系统中区域类型应选择为“城市”;所在地为县、县级市(除县、市政府所在镇以外区域),区域类型应选择为选择“乡村”。
(二)“景点(城市)”或“景点(乡镇)”:抽样场所所在地为景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区域类型应选择为“景点”;城市或乡镇可参照上一条款进行区分。
(三)“学校周边(乡镇)”:抽样场所所在地为学校周边(乡镇),区域类型应选择为“学校周边(乡镇)”。
三、样品属性
(一)“节令食品”:样品为节前抽检的传统节令食品和节令性农产品,选择“节令食品”(传统节令食品包括:青团、粽子、绿豆糕、月饼、汤圆等,节令性农产品包括:春笋、枇杷、杨梅、螃蟹等);
(二)“普通食品”等:其余样品根据其属性,选择“普通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
四、抽样地点
(一)生产环节
“成品库(已检区)”:抽样场所为食品生产企业或小作坊成品库,抽取该企业或小作坊已检产品,选择“成品库(已检区)”;
“原辅料库”等:抽样场所为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生产线等,抽取其他企业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等。
(二)流通环节
“超市”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超市、商场、母婴店、药店等,选择“超市”;
“批发市场”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周边食品商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菜市场”;
“小食杂店”:抽样场所为便利店、副食品店、小卖部、饮用水站、生产企业销售部等,原则上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选择“小食杂店”;
“其他”:抽样场所为新兴业态,如:自助食品售卖机、自助式榨汁机、食品冷库(提供租赁服务)等,具体业态名称需在备注栏注明;
“网购”:抽样场所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含外卖订餐平台),选择“网购”。
(三)餐饮环节
“特大型餐馆”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餐馆等,选择“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
“学校/托幼食堂”:抽样场所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选择“学校/托幼食堂”;
“小吃店”等:抽样场所为小吃店、饮品或甜品店、快餐店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
“中央厨房”等:抽样场所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选择“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五、其他注意事项
流通环节抽样时,因样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中含有“(分装)”、“(普通合伙)”等字样而导致其名称与系统生产企业库校验结果不一致,此时“标示企业名称”以系统校验结果为准,同时需将标示名称填写在备注栏(标示企业名称:XXX食品有限公司(分装))。
如无法正常获取生产企业信息或生产企业信息由被抽样单位口头提供时,标示生产企业信息填写“/”,所在地信息与被抽样单位一致。
实际抽样中如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样品名称及商标等信息涉及符号,统一使用“中文半角”形式。
餐饮环节抽检食品归入餐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