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71210/2024-00185 | 发文时间: | 2024-0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长兴建飞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鸭脖的核查处置报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鸭脖进行食品抽检,2024年06月03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4JF0515097的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鸭脖(香辣味)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情况:
当事人经营者王飞于2024年04月22日从杭州富阳宝汇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鸭脖5箱(130g*30袋/箱),进价共计1425元(285元/箱)。截止到2024年05月14日抽样人员来之前已销售135袋,抽样当天店内剩余15袋鸭脖(香辣味),抽样人员以13元/袋的价格买了12袋的鸭脖(香辣味),支付了156元。剩余3袋均以13元/袋的价格销售完毕。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鸭脖(香辣味)系杭州富阳宝汇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鸭脖已销售完毕,虽进行了召回公示,但未收到退货申请。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食品采购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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