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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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71210/2022-00200 发文时间:   2022-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长兴胡红水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香蕉的核查处置报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31日,受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对香蕉进行抽样,2022年414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FL22040058的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13mg/kg;噻虫嗪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94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情况:

20224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上两份文书由当事人当面确认签收,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香蕉。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日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2331长兴李家巷众盛水果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的香蕉1箱(27斤),购进单价110元/,购进金额110元。3月31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抽检时以9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3.6公斤,买样费用为32.4元。

截至2022415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该批次香蕉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批次香蕉销售方式为零售,销售价格不一,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记录,具体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香蕉为新鲜食品,已销售完毕,故无法召回。

四、处罚情况

 因当事人在食品采购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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