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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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71384/2023-00563 发文时间:   2023-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机构职能:

第二条 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第三条 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县土地、房屋、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受理、调查、审核、登簿、发证、查询及相关业务工作。

(二)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成果确认、外业调查,协助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中介机构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运行与维护工作,协助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汇交、分析和共享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权利证书(证明)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承担涉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权属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辅助工作。

(六)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政策研究、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制订、业务指导与监管等行政辅助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宣传、后勤、财务、人事、固定资产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订购、作废、损毁证书(证明)的报备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协助参与不动产登记政策研究和制订;参与制订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工作,负责办事窗口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登记一科。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咨询、受理、询问、经办、补审、收费、证书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等工作。

(三)登记二科。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业务经办、初审、审核、注册登记、缮证工作。负责登记质量体系建设。负责办件质量、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导相关工作。

(四)权籍调查科。负责县域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实地查勘、权属调查、测绘工作等权籍调查的实施及成果确认。负责权属调查工作。负责测绘数据更新、入库等管理。协助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调查测绘工作指导和监管;协助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调查(测绘)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协助处理涉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权属纠纷,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和诉讼。

(五)档案管理科。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利用以及数字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科长级),副主任2名(正股长级),内设机构股级职数5名(副股长级)。

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翁慧娟
公开电话: 0572-6225059
投诉电话: 0572-6202940
地址邮编: 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长兴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 邮编:3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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