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4368378/2020-00118 | 发文时间: | 2020-1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执法局 | |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文件要求,我县在前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按《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有关事项,现通告如下:
一、划转事项
依法集中行使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1项);
2.行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2项);
3.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2项);
4.行使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1项);
5.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10项);
6.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11项);
7.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11项);
8.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23项);
9.行使建筑业(勘察设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1项);
10.行使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7项);
1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57项);
12.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61项);
13.行使水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61项);
14.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8项);
15.行使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1项);
16.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21项);
17.行使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2项);
18.行使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2项);
19.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17项);
20.行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1项);
具体事项名称见附件,并与省权力事项库名称保持一致,根据省权力事项库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划转时间
自2020年10月1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上述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统一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其他事项
1.划转后,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被划转职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落实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工作,及时调整公开本部门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知》(长政发〔2016〕8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政策解读:http://www.zjcx.gov.cn/hzgov/front/s282/xxgk/zcjd/bmjd/20201016/i2807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