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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1312143/2019-00102 发文时间:   2019-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19〕41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长兴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长兴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长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Ш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救援领导机构

3.2  救援专家组

3.3  救援执行机构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  物资储备

5.6  经费保障

5.7  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方案制定与修订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县级卫生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和《长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Ш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  救援领导机构。

3.1.1  县救援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县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长兴火车南站、长兴高铁站、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县应急指挥机构或县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2  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2  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  救援执行机构。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县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县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县级医疗机构、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单位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县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市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做好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  Ш级响应。

1)Ш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Ш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Ш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Ш级响应行动。

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方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意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紧张有序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裸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动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局。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并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建立相应规模的以县急救中心为主的急救网络。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依托省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省人民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在县人民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并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5.4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县、乡镇二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如化学中毒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县级队伍规模不少于30人。

各级医疗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5.5  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5.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策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交通运输局、上海铁路局长兴站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县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5.8  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备和质量监管,组织特殊药品的紧急调配。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6  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8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兴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2  组织管理

3  疫情分级、判定、解除及通报

3.1  疫情分级

3.2  预案的启动和疫情判定及发布

3.3  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

3.4  疫情的报告与通报

4  疫情警报的应急响应

4.1  一般疫情的应急响应

4.2  较大疫情应急响应

4.3  重大疫情的应急响应

5  综合保障

5.1  部门职责

5.2  物资、经费保障

6  预案的制定及其他

6.1  预案的制定

6.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反应及时、依靠科学、措施果断、依法防治、加强合作的原则,保证在霍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充分动员应急资源,有效地实施预防、控制、救治等措施,及时有效控制霍乱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在我县不发生霍乱暴发流行,力争不发生续发病例,力争不出现死亡病例。

1.2  编制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霍乱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长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2  组织管理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将霍乱防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对霍乱防控工作负总责。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霍乱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分管副县长为直接责任人,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为技术责任人,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教育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相关职责的责任人。

县政府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常态的霍乱防控领导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县霍乱防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3 疫情分级、判定、解除及通报

3.1  疫情分级。

根据霍乱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疫情分为三级:重大疫情(Ⅰ级)、较大疫情(Ⅱ级)、一般疫情(Ш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一般疫情: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现9例以下病人(或带菌者)。

2.较大疫情: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现10~29例病人(或带菌者)。

3.重大疫情: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3.2  预案的启动和疫情判定及发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经判定达到一般疫情及以上,县卫生健康局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县卫生健康局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报。

3.3  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

1.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重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积极控制,实验室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实验室诊断病例少于10例,每天新增实验室诊断病例少于3例,并维持14天时降为较大疫情警报。

较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实验室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实验室诊断病例少于3例,无新增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时降为一般疫情警报。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通报的国内及全省疫情已得到控制,我县无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解除疫情警报。

2.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程序。

疫情警报的降级或解除,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上报县卫生健康局,经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小组进行判定,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报。

3.4  疫情的报告与通报

1.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霍乱病例,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逐级向上级报告。乡镇(街道、园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在报告县人民政府的同时可直接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或国家卫生健康委。

2.网络直报。

在现有县、乡镇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突发事件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网络直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县统一的信息报告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报告程序和规范,实施霍乱疫情报告制度。

3.信息通报。

本县发生霍乱疫情后,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本县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疫情,并加强与其他县区的信息通报。

4.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霍乱预防控制存在的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4  疫情警报的应急响应

4.1  一般疫情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霍乱防治指挥部。根据需要责成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疫情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霍乱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的应急响应。

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下,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小组初步判定霍乱疫情的类别、性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控制措施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能,积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  较大疫情应急响应。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县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霍乱防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在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相关职能。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疫情需要紧急调征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依法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的应急响应。

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指导下,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迅速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开展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工作,判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霍乱疫情有关情况,并根据霍乱防治形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制订和实施霍乱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霍乱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开展流行因素确定等工作。

4.3  重大疫情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霍乱防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在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相关职能。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疫情需要紧急调征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依法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的应急响应。

报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应急小分队联合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国家疾控中心提供支持。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家对霍乱疫情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开展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霍乱疫情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  综合保障

5.1  部门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霍乱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疫区范围的要求;依法监督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霍乱疫情防控有关的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分工,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县发改局会同县经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霍乱疫情发生后的物价管理,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霍乱疫情发生后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

县财政局及时安排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公安局做好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隔离。

县建设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员聚集场所食堂、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作好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长兴火车南站、长兴高铁站在县卫生健康局、公安局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及必要时的航道封锁等工作。

县教育局在县卫生健康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内霍乱疫情控制措施,防止霍乱疫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5.2  物资、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和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和物价政策,确保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财政支持,保障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确保一定的霍乱疫情处置资金储备,在霍乱疫情发生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物资采购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霍乱等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霍乱防治的能力建设,确保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现场救护,医疗机构对收治的霍乱病人要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或者推诿。

6  预案的制定及其他

6.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发布。根据霍乱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霍乱防治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10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兴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2  组织管理

3  疫情判定和报告、分级、等级确认及终止

3.1  疫情的判定和报告

3.2  疫情的分级

3.3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3.4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4  疫情警报的应急响应

4.1  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2  一般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4.3  较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4.4  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4.5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5  综合保障

5.1  部门职责

5.2  物资、经费保障

 

6  预案的制定及其他

6.1  预案的制定

6.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2  组织管理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将鼠疫控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对鼠疫控制工作负总责。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鼠疫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分管领导为鼠疫控制工作直接责任人,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为鼠疫控制工作的技术责任人,县委宣传部、县外事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局、教育局、长兴交投集团、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相关职责的责任人。

县政府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常态的鼠疫控制领导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县鼠疫控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3  疫情判定和报告、分级、等级确认及终止

3.1  疫情的判定和报告。

1.鼠疫疫情的报告。

鼠疫疫情的报告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以“疫情三报”为主要内容的报告工作,即报告不明原因的病、死鼠,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原因不明的发热和突然死亡病人。一旦发现上述疑似鼠疫病人、发热急死病人,应立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准确、逐级上报,严格注意保密。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人间鼠疫疫情报告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畜间鼠疫疫情报告后,都要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农业农村局。

2.鼠疫疫情判定。

鼠疫疫情的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WS279-2008《鼠疫诊断标准》和GB16883-1997《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进行判断。县卫生健康局与县农业农村局要对人间鼠疫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疑似细菌学和血清学(血凝和反向血凝)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迅速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判定。

3.2  疫情的分级。

1.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发生动物间鼠疫或出现人间鼠疫病例的周围地区;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如旱獭)及其动物间、人间鼠疫发生地产品非法流至的有关乡镇(街道、园区)。

2.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①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②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③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①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②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③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较大鼠疫疫情(Ш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Ш级):

①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3.3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Ш级)由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3.4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级)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鼠疫疫情(Ш级)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鼠疫疫情(级)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  疫情警报的应急响应

4.1  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县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园区)视威胁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灭蚤、灭鼠以及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动态。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同时把疫情报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2.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长兴火车南站、长兴高铁站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立即查明、没收非法运入的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运输车辆及非法物品实施封锁等特别管制措施。

3.根据疫情监测结果,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可能发生人间及动物鼠疫疫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储备必要的诊断、治疗和消毒、灭鼠杀虫等药品和器械。

4.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开工建设的大型工厂、水力设施等项目,在项目审批前要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评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全程监测工作。

5.向相邻地区通报情况,澄清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2  一般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般鼠疫疫情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及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迅速逐级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当地长部队。 

鼠疫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委组织宣传部、县外事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商投公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抢救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安排好疫区内群众的生活、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疫情宣布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疫区的处理按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与原则》执行,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报市、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疫区实行封锁并对疫情作出应急反应。

4.3  较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较大鼠疫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同时接受市级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4  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同时接受省、市级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5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县疫情控制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国家、省、市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  综合保障

5.1  部门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

1.组织疫情控制医疗队。调集临床、流行病、媒介生物控制、检验及消毒、杀虫、灭鼠等专业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隔离治疗鼠疫患者。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区,设立临时鼠疫医院或鼠疫病房,对已经发现的鼠疫患者全部收容住院,进行隔离抢救治疗,全面控制鼠疫传染源。

3.隔离检诊鼠疫密切接触者。对鼠疫病人的家属实施就地隔离检诊,给予预防投药。密切接触者中一旦发现鼠疫患者应立即送临时鼠疫医院或鼠疫病房治疗。

4.确定鼠疫疫区隔离圈。迅速提出划定鼠疫疫区小隔离圈、大隔离圈范围的建议,参与组织实施鼠疫隔离封锁等措施。

5.切断鼠疫传播途径。必要时提出在疫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群体集聚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查明疫情发生的时间、传染源、传染过程、传播关系、病死情况以及鼠疫密切接触者的数量、行踪和波及的范围等,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7.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患者咯痰、排泄物等污染物及被污染的地方进行消毒,彻底灭鼠、灭蚤,及时对鼠疫患者停留的场所以及鼠、蚤隐藏的场所进行环境卫生处理。

8.加强人群预防。对重点人群预防投药,在鼠疫流行控制后、解除疫区隔离前,以及必要时对疫区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9.对鼠疫患者尸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焚烧或深埋处理。

10.发动群众,建立疫情报告网,做好疫区内群众的检诊检疫工作。

11.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鼠疫的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12.紧急培训疫区内外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建立疫区处理预备队。

13.储备必要的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和器械,做好鼠疫诊断、治疗和疫情控制等各项准备。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鼠疫疫情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外事办:做好鼠疫疫情发生后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鼠疫疫情发生后相关应急物资调度和供应,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长兴火车南站、长兴高铁站: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县商务局、长兴交投集团: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和治疗鼠疫以及消毒、杀虫、灭鼠等药品和器械;县商务局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对调运物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野生动物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做好环境沟渠灭鼠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县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发动学生进行有组织的鼠疫防治知识宣传。

县科技局:开展预防和治疗鼠疫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攻关。提供和支持鼠疫疫区处理所需资料、技术和研究项目。

县市场监管局:对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稽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度供应、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县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5.2  物资、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和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和物价政策,确保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财政支持,保障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确保一定的鼠疫疫情处置资金储备,在鼠疫疫情发生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物资采购和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鼠疫等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鼠疫防治的能力建设,确保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现场救护,医疗机构对收治的鼠疫病人要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或者推诿。

6  预案的制定及其他

6.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发布。根据鼠疫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10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3  事件分级

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Ш级)

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应急反应原则

5.2  应急反应措施

5.3  应急反应分级

5.4  应急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通讯和交通保障

7.4  法律保障

7.5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的制定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湖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长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有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1.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外事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局、文广旅体局、长兴交投集团、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兴火车南站、长兴高铁站、红十字会等。

 

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县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向市政府、市卫健局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对乡镇(街道、园区)、有关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乡镇(街道、园区)、有关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与省市有关厅局的联系和沟通,掌握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完善预案。

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相关应急物资调度和供应,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本地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应急生产,保证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问题,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加强对水源特别是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监管,落实医疗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的监管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协助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障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教育、监测等工作;协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非法经营的室外食品经营车、摊、亭进行查处;负责对室外流动摊贩进行监管;开展市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政策。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开展本县的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协调和动员村(居)委会、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文广旅体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长兴交投集团:负责做好国有农贸市场农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主体资格的调查、确认及监管;对未经登记设立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和窝点进行查处;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领域监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做好防治传染病物品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制假卖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督促药品、医药试剂的储备,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

长兴火车南站、长兴高铁站: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帮助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县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水源、医疗废弃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本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Ш)、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县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Ш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在本县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全县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1周内在全县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全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其他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对本县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可结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局备案。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具体划分相应的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县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园区)。

4)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乡镇(街道、园区)应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健康委或国家卫生健康委。

县卫生健康局应视情况及时与其他县区互相通报信息。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理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5  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调集县内的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疫区实行封锁,由省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园区)以及村(居)委会、社区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县卫生健康局。

1)组织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卫健局负责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县卫生健康局在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后,应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负责开展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县卫生监督所。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应急反应分级。

5.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5.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Ш级)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理情况。

5.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县政府启动县级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设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立即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

5.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县级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设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立即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军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5.4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局。

6.2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乡镇(街道、园区)、县有关部门和县卫生健康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完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县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并根据需要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县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助基地。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分别作为我县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接受转送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任务。

7.1.4  卫生监督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力量,建设统一、专业、高效的卫生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队伍。完善监督执法装备和现场快检仪器配备,加强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应用,以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立在线监测技术应用信息平台,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和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执法能力,有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5  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紧急医学救援、传染病防控、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  演练。

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经信局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质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县经信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人民政府可通过各种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  通讯和交通保障。

县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法律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单病种专项预案,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3年1月10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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