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1312143/2025-00096 | 发文时间: | 2025-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2025年2月20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并将“构建涉企多头重复检查综合治理机制”改革,纳入我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撑性改革项目清单。4月1日,湖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湖政办发〔2025〕6号),提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助力打造“企业最有感”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
3、《湖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湖政办发〔2025〕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制定了20项工作举措,重点概括为六个方面:
(一)科学精简检查事项。落实省市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未经公开不检查”。在此基础上,针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领域以及我县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确保分工明确、协作紧密。
(二)全面统筹检查计划。按照“应统尽统”原则,强化单部门内部计划统筹,推广公安涉企“行政检查一件事”、“市监查一次”等模式,在部门内部建立“查一次”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合计划统筹,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办共同统筹全县行政检查计划,不断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三)实施分级分类检查。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评价、风险等级等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按照“无感、无痕、无形”要求,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四)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牵头部门要梳理形成行业“共性风险清单”,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跨部门“一业一册”检查标准指南。健全“预约式”涉企行政指导服务机制,将指导服务纳入增值服务事项,落实全闭环高效管理。
(五)系统构建监督体系。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检查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2025年4月底前,县人民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建立问责机制,运用“三书一函”、责令改正、公开约谈、直接督办、通报曝光、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府阳光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政商观测点作用,及时收集问题线索,营造多渠道监督的氛围。
(六)强化行政检查保障措施。县综合执法办、司法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要发挥“三牵头”统筹协调监督作用,依托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专班化、项目化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围绕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标准、检查程序等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系统化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深化“互动治理”理念,探索建立企业自查自检激励机制,推动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履行行业自律规则,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四、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适用。
五、施行时间
《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和关键词解释。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675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