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51312143/2021-00047 | 发文时间: | 2021-0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民〔2021〕1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街道、园区):
为切实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以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工作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以下简称重病患者)。
3.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4.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本通知的重特大疾病指:
(1)恶性肿瘤;
(2)白血病;
(3)尿毒症透析;
(4)器官移植后抗排异;
(5)重症瘫痪;
(6)重症精神类疾病;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血友病;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肺结核病;
(11)儿童孤独症
(1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3)乙型肝炎抗病毒;
(14)长兴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
上述重特大疾病的认定以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为准。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经济状况认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人户低保申请人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可免去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不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执行(认定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
二、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为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根据民发〔2020〕69号和浙民助〔2018〕157号文件精神,在册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的,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一年渐退期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范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大低保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要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漏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健全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机衔接,落实低保低边渐退制度,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范围,切实发挥好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兴县民政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