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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5-01674 成文日期:  2025-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兴县知识产权局)
关于长兴淼果荟水果店销售抽检不合格桂圆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6-13 15:20:13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3月19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长兴淼果荟水果店销售的桂圆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4月07日,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桂圆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向其送达了编号为NO:FC25032700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要求复检。现场未发现同类不合格产品。

二、调查经过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2025年04月07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金莲桥路190-192号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所销售的桂圆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0.05g/kg,实测值为0.132g/kg,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桂圆为2025年03月19日在嘉兴水果市场一商贩处进购,因为未保留票据,所以具体的进货数量、价格不详,销售价格为22.5元/斤,2025年03月19日抽样了3kg,其中备样1.5kg,至2025年04月11日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桂圆已经全部销售。因当事人属于个体经营,未建立具体进销台账,具体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桂圆已销售完毕,虽进行了召回公示,但未收到退货申请。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桂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上缴国库。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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