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5-00475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225 |
一、修订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根据浙江省浙能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与下游燃气公司签订合同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长发改价格【2023】73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长兴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共分七个部分,分别为实施范围、联动公式、联动周期、启动条件、联动程序、保障措施和执行时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联动周期。由“3个月”调整为“与浙江省浙能公司与下游燃气公司结算周期同步”。浙能公司与下游燃气公司签订的购气合同为非供暖季和供暖季,其中非供暖季为4月-10月,供暖季为11月到第二年3月,相对应结算周期也为二季。
(二)取消启动条件。取消启动条件更能及时、准确反映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原《机制》设定启动条件为当期气源综合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年或更长时间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一直不变,未达到联动的部分,一直在累积,不能及时反映当期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等累积到一定金额达到启动条件,会出现当期实际采购价格变动不大,但是因为前几期一直没有变,累积到启动条件了,反而会出现终端销售价格与当期实际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采购价格变动不大,而我们的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大,容易引起下游企业的不理解。
(三)调整联动程序。将原“在联动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燃气企业向县发改局报送联动周期内天然气采购发票、结算单据、用气量等相关数据和资料,用于核算”调整为“在联动周期结束后,燃气企业收到联动周期内天然气采购发票、结算单据、用气量等相关数据和资料,第一时间报送县发改局,用于核算采购价格”。
三、政策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监管。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发改、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监管。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当采购的气源综合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高出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燃气企业消化承担。市场合理价格可综合考虑可替代能源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或省均价格等。
(三)持续做好服务。燃气企业要做好宣传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我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四、执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制定长兴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23】73号)文件同步废止。
解读单位: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72-6151210